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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少年犯罪问题已经跻身于继毒品犯罪、环境犯罪之后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的行列,虽然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有着地域性的差异,但是对于少年犯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处置措施逐渐达成共识。本文立足于以“少年为本位”的思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政策,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犯罪的少年扩大非监禁性处置措施的适用,不脱离社会环境对其进行矫治,以避免监禁措施对其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促使其能够正常再社会化,保障社会肌体的良性循环。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范畴的界定。法学用语讲究准确性、统一性,然而在少年司法领域,对少年有关概念,对非监禁处置制度等问题都没有统一性的规定。因此,笔者首先对少年有关概念进行界定,在本文中,笔者倾向于将少年的年龄范围划分为三个层次12岁至14岁、14岁至18岁,18岁至22岁,并从国内外的相关规定以及少年自身身心发展规律等方面来论述原因;其次,在全文中确认使用“少年”一词代替“未成年人”、“青少年”;再次,论及少年犯罪的涵义,在本文中采纳广义的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包含严重的不良行为在内的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也称为“少年罪错”,笔者认为,非监禁性处置制度不仅应当适用于有犯罪行为的少年,对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也应当适用,以实现对其及时的教育和矫治;因此本文亦采纳广义的非监禁性处置措施的概念,不仅仅包含非监禁刑还包括诉讼阶段以其他未构成犯罪少年适用的非监禁性措施。第二部分是对少年犯罪的非监禁性处置制度的理论分析。首先,阐述我国与西方的少年刑事政策,我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西方教育模式、福利模式下的少年刑事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以突出非监禁处置制度与少年刑事政策的一致性;其次,论述我国非监禁处置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国家亲权理论、教育刑罚理论、刑罚个别化原理、以及儒家的“恤幼”思想的影响下,非监禁处置制度有其存在的根基和土壤;最后,论述非监禁性处置制度的价值,以期该制度获得到更多的关注以及广泛的适用。第三部分是我国少年犯罪适用非监禁性处置措施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剖析。通过具体阐述我国非监禁措施的种类以及适用现状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更加系统性的了解我国非监禁措施的具体类型,另一方面也展现出我国非监禁措施在实践中所表露出的诸多问题,比如种类单一、适用率不高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为下文提出完善非监禁处置制度的构想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是中外非监禁性处置措施之比较,笔者通过资料搜集,具体论述德国、日本、美国、英国以及我国港澳地区的非监禁性处置措施,通过与我国大陆地区非监禁处置措施的适用现状进行对比,表现出外国有关非监禁制度立法的明确详细,非监禁措施种类的丰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与我国的现状进行对比分析,以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的经验。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少年犯罪适用非监禁性措施的构想。根据上我国非监禁性处置措施的规定及相关适用现状,以及国内外对于罪错少年适用非监禁的相关规定,借鉴经验,完善我国非监禁性处置制度:首先,更新少年司法理念,扩大对少年适用非监禁处置措施适用的观念;其次,完善立法,建立起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再次,丰富非监禁处置措施的种类,最后,要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通过以上分析,以期促进对罪错少年非监禁性转化处遇制度的完善,最终实现对少年的教育和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