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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本文意在通过研究理论基础和中国现实状况,预测出符合中国特色的电影分级管理制度。本文的总体结构是:第一部分阐述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包括电影分级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产生意义以及本制度蕴含的法理基础,即权益冲突与平衡理论。权益冲突与平衡理论是本部分的重点,电影分级管理制度的意义是平衡个人权利、文化安全和产业发展三方面的权益,平衡的基础就是在保证青少年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成年人权利和产业的限制;第二部分总结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运行的现实状况,包括曾经实施准电影分级制度的经验教训、审查制度的现实弊端,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制度短板以及与本制度相匹配的现存条件。本部分意在说明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存在的障碍和从正反两个角度验证消除障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中国曾经在八十年代末实行过电影分级管理制度,但随后以失败告终,尽管如此,这一实践却为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经验;而如今电影审查管理制度的弊端凸显,电影产业化制度短板所带来的产业预期性不强都表明实施电影分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现存条件与电影分级制度可以实现无缝对接则意味着实施电影分级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拟制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的实质性内容,借鉴国外电影分级管理制度的有益经验,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角度构建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和相关辅助制度。其重点是以拟制法的角度建构以国家调控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的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首先将权益冲突与平衡理论作为电影分级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将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具体化为电影观赏权;第二,从传媒法的视角总结中国电影分级管理制度失败的历史原因,从而能够有针对性的发现分级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处理障碍的方法;第三,概括国外电影分级标准的共性:“一个中心,四个基本点”,为我国电影分级标准提供参考;第四,构建了以国家调控为主、以行业为辅的中国特色电影分级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司法上,增加电影审查法院,审判采取一审法官主导,二审人民陪审员主导制,并以类型片的种类为分类标准建立指导性案例;立法上,明确电影作品的可控性,以此与不可控的电影音像制品等其他影视产品媒介相区分;执法上,充分利用我国成熟的居民身份证制度进行观影群体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