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效率与秩序、安全——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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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公司领域中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公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这二者之间是如何相互独立、相互冲突,在对抗中达到和谐,进而相互依存的呢? 具体到我国的公司法上,现行的公司法和未来修改中的公司法,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的界限到底应该划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是本文试图解决的,并希望能得到一个比较清晰的答案的。 第一部分“公司与公司立法理论分析”。公司作为私法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发展的历史沿革毋宁是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的互动过程。探求公司法背后的价值因素是复杂的过程。自由、效率、秩序、公平,是存在于某些制度和规范背后的高位阶的因素,因此需要加以维护并得出妥适的结论。公司法突破了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传统,其功能是规范和协调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的中立性要求公司法规范结构实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适度结合。 第二部分“公司法视野下的自由”。公司自治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然而其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经济、伦理、法律乃至政治层面之上的因素。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自治中维系利益冲突之间微妙平衡的机制。公司自治是以阻却政府失灵为必要。公司法人格的确立是公司自治的前提。公司自治的内容包括公司财产、责任与意志表达等方面的独立。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是公司自治的保障。现代社会公司自治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公司的自由日益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公司法中的政府规制”。从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看,政府规制是值得提倡的概念,它强调的是政府行为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基础之上。政府规制的价值取向是政府得以介入公司领域的主要原因。政府职能的演变表现出不同的理论的范式。公司社会责任与人格否认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政府规制的作用及其适度性。不适当的政府规制会引发规制过程中的弊端。 第四部分“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的辩证关系”。通过考察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探讨公司自治的有限性原则和政府规制的适度性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适度规制的范围,分析在政府规制过程中容易与公司自治发生冲突的几个问题,强调公司法规范、公司章程、公司市场准入以及司法干预中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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