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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面貌日新月异,社会逐步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可避免的凸显出来。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城乡、地区发展得不平衡以及贫富差距地日趋加大是主要原因。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缓解或消除,社会矛盾一旦在某种诱因地作用下被进一步激化,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决定了其具有预谋的隐秘性、爆发的突然性、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处置的对抗性等特征,从而导致预防处置难度较大。但是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都遵循一定的规律,公安机关需要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在应对中总结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因情施策,从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应当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的主要力量,是群体性事件解决工作的主要承担者,针对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状,公安机关应当遵循“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从协调联动机制体制的构建、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事件现场的处置等方面着手,做好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善后等方面工作,从而扮演好秩序与安全的护卫者、冲突和纠纷的化解者、违法与犯罪的惩罚者以及律法与政策的宣传执行者等等角色。笔者以自己的工作经历为参考依据,以滨州市近些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特征入手,对此类事件的类别和危害进行深刻分析,掌握滨州市群体性事件的规律,清晰定位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理此类事件时所应担任的角色以及所要发挥的职能作用。同时梳理和总结滨州市公安机关处理此类事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对公安机关在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刻解析,最后总结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