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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刑罚发展日趋轻缓化、社会化的潮流之下,在探寻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替代刑罚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普遍重视限制自由刑理论的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该刑罚方法。作为我国的限制自由刑,管制刑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甚少,更时有学者提出将其废除。笔者认为在刑罚发展轻缓化、社会化的时代背景下,管制刑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替代的制度优势,有其存在的价值,不应废除。但是管制刑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也不可回避,这些缺陷直接影响着管制刑的实际适用和执行效果,已严重阻碍了管制刑刑罚功能的发挥,必须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本文共分三个章节,从不同方面对管制刑的立法完善展开研究。第一章在详细介绍中外限制自由刑的历史渊源和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的视野对中外限制自由刑立法进行比较考察,以期为管制刑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作用。第二章重点探讨管制刑的存废问题。在简要介绍管制刑废除论和保留论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管制刑宜留不宜废,并从管制刑存在的时代根据、制度优势和经济价值等三个方面分析阐述了管制刑的存在价值。第三章在分析管制刑立法上存在的惩罚性弱、适用范围窄、执行主体规定不合理和可操作性差等四个主要缺陷之后,提出完善管制刑立法的五项建议:1、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以鼓励尽可能多地适用管制刑;2、增加强制劳动的义务内容以提高管制刑的惩罚力度;3、删除限制政治自由的内容以使管制刑的内容规定更科学;4、变更管制刑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以加大管制刑的监督管理力度;5、构建管制刑执行的配套制度,特别是易科自由刑制度,以提高管制刑执行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