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使用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数量只多不少。这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构成更大的威胁,给许多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与人们紧密相关的任务。交通事故的认定在其中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有关交通事故认定的处理事项,但该法律并未明确交通事故识别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满意,而导致矛盾和纠纷大量存在。假如在这其中当事人的权益被有所侵犯,那么在现有的救济途径下得不到有效救济。对行政权的规制,不仅要求要对事故认定内部工作做到监督规范,外部监督的途径也要落到实处。都应规范行政部门的权力,以保护公民的权利。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说明:第一部分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技术鉴定和行政裁决之间的区别。第二部分从目前法律规定属于证据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阐述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现状,并列举了交通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第三部分阐述了必须从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角度确定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以起诉,并且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予以阐释。第四部分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途径。首先,建议立法部门明确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其次,建议采用听证制度,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内部监督。第三,提出可以针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提起诉讼的问题,以及法院在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建议在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诉讼中运用内部行政救济原则。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公平与否决定着双方的利益,也决定了政府公信力。司法途径理应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来保障当事人权利。建议首先在公安系统内解决交通事故认定纠纷。此外,通过培训和选拔交通警察人员,应加强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并应建立一支令人信服的劳动力队伍,从源头上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