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抢劫罪作为当下多发性、严重暴力性犯罪之一,案件表现形式也呈复杂多样化,其罪理论也几乎涉及刑法总论各个部分,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中,“入户抢劫”作为此罪的加重构成犯,其表现形式、认定标准更是纷繁复杂。虽然司法机关对“入户抢劫”作了相关司法解释,现行刑法学界对“入户抢劫”的相关内容有了较多的研究,但是解释难以囊括所有内容,学界理论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问题依旧层出不穷。因此,笔者想借此文,先从“户”的认定以及“入户”行为方式出发,再到“入户抢劫”未完成形态之争议,最后到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相关问题研究三个方面入手,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相关难题。“入户抢劫”作为普通抢劫罪的情节加重情形之一,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决定了我们在研究入户抢劫成立条件时要作限制解释。对“户”的限制解释有利于入户抢劫量刑的合理化,因此对“户”的认定就成了我们当下要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入户的目的以及入户的方式是区分入户抢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对入户目的以及方式的不同理解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因此正确把握入户目的以及方式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另一方面,入户抢劫是情节加重犯,而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在理论界一直都存在争议,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加重构成犯有其自身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理应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这也是笔者在本文第二章所要探讨的重点内容。最后从入户抢劫相关犯罪着手,探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入户抢劫的不足,以及扩大转化型入户抢前罪行为的合理性。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对“入户”的概念以及主客观因素的认定进行综合整理,在此基础之上阐述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入户”的有关争论,明确本部分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为,“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但是当其他场所具备“户”的两个基本特性时,该场所也能以“户”论;入户的目的仅限于抢劫,入户方式包括以欺骗、暴力或者胁迫以及携带凶器这三种方式。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现存“入户抢劫”未完成形态的不同观点。从法定加重情节的未完成形态角度出发,明确本文的立论基础。法定加重情节的认定是以基本犯罪已经构成为前提,加重情节不可能完全脱离基本犯的属性而单独存在。因此笔者坚持了加重情节犯是存在未完成形态的立场,并且以此为基础对入户抢劫的未完成形态展开讨论。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入户抢劫与相关犯罪关系进行辨析。首先,从入户抢劫与非法侵入住宅罪之间的关系入手,明确入户抢劫犯罪不是抢劫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简单相加而成的结合犯的立场。其次,根据现有《解释》认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入户抢劫论。笔者坚持“当场”应该限定为户内以及现场延伸部分。最后,关于转化型入户抢劫情形的认定,笔者认为,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罪行为扩大到入户诈骗、抢夺的合理性,以及对入户抢劫的主客观因素展开探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