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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作为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对查明案情,打击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早在上个世纪初期,许多国家已开始着手研究辨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但理论界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不科学地运用辨认结论将增大刑事诉讼活动的风险,错误的采信辨认结论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击者的辨认错误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在抽样调查的192起冤假错案中,有52.3%是由于辨认错误导致的,这个比率高出其他误判原因的总和。近几年,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张海生案,再度引起社会关注。刑事辨认在立法上的缺位和制度上的缺失,是造成实践中大量侵犯人权、错误定案现象的重要原因。尽管相比于过去,我国关于刑事辨认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并引起学者的持续关注,但是,相对于辨认错误或错误采信辨认结论在实践中可能造成的后果,其被关注的程度还远远不够。我国刑事辨认规则仅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辨认笔录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尽管如此,这些有关规定对辨认的组织、执行以及质证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且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很难对整个辨认程序起到真正的指导和制约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组织者在操作辨认程序时的不科学、不规范行为。为尽快实现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我国要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组织的辨认程序,尽量减少乃至避免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