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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尽情的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网络环境越来越复杂,很多网络问题都涌现出来,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近年来,网络诽谤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大量网络诽谤事件的出现,不仅损害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广大网民的利益。与传统的诽谤相比,网络诽谤的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影响更大,危害后果更难控制,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本文主要是对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处理具体的网络诽谤案件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转发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不是犯罪主体,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内容的发布者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转发者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规定明确的入罪标准,否则会引起网民的恐慌,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按照其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诽谤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法人组织和政府机关能否成为网络诽谤的犯罪对象。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自然人,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不是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如果将其纳入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不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因为我国法律对诽谤企业和诽谤政府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救济途径。网络诽谤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区分是否是“捏造”的事实,“向第三人公开”的“公开”应该如何判定,还有“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都规定了具体的情形,这一解释的出台为认定网络诽谤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因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对网络诽谤的“公开”认定要比传统诽谤罪中的“公开”困难得多。网络诽谤案件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应该如何区分?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只有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会作为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起诉。虽然两高《解释》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大量“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对于大量的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自诉人调查取证非常困难。网络诽谤行为没有达到公诉标准时,自诉人只能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行为人是借助互联网来实施诽谤行为的,调查取证是必须运用一定的计算机技术,而普通人根本不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自诉人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在此类技术性极强的案件中,自诉人客观上根本没有能力来行使调查取证权。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调查取证制度。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诽谤犯罪存在的问题,得出我国在当今网络时代中解决网络诽谤问题的主要对策,以便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道路。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人们对非法网络传播行为如网络诽谤等的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