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中的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xiangbi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出版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产物。与传统出版相比,网络出版在传播媒介、传播主体、传播受众、传播方式、传播过程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变化。因此,作为一种新型信息传播模式,网络出版既具备传统出版的基本属性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基本特征,又呈现出独有的属性。著作权法的立法意图在于通过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性调整,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能否适应网络出版的特殊要求,能否适用于网络出版;如果不能适用,应该寻求和适用何种制度体系,既确保网络出版作品的充分利用,又确保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图,就成了学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解决这一课题,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是界定网络出版的概念,分析网络出版的模式、特征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综合分析学界关于网络出版的各种观点,网络出版可以界定为以互联网为媒介,面向受众公开发行数字化作品的过程,可以区分为前网络出版和后网络出版。前网络出版是国家批准的出版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通过网络进行的出版行为,其传播模式和特征与传统出版相近,但利用网络媒介延伸了阅读方式、编辑手段和印刷发行工作;后网络出版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新型出版传播模式,具有出版过程高度的开放性、出版者与读者彻底的统一性、信息内容点对点的网状传播性等特征。由于传播媒介的特殊性,传播者的多样性,传播过程的交互性等原因,网络出版呈现出信息的虚假、言论的过激和混乱、舆论权威性的缺失、法律保护的缺位等问题。  第二部分是研究网络出版中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的特征和主体资格认定。借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授权契约理论,网络出版中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可以认定为一种向不特定公众发出的、明示或默示的、非处分性的格式化授权使用要约,作品使用者一旦做出承诺,授权使用合同即告成立。这种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授权使用制度与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有一定的冲突,但由于这种制度利用法律行为确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更新著作权交易对象和交易手段、扩张著作权交易客体、推进作品在公共领域的流通、促进著作权公共领域的发展等方面显示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根据授权主体资格是交易成立的基本要件的理论,网络出版中著作权授权使用的主体资格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而这种主体资格认定的实质就是对作者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对作品的认定。这种认定可以归纳为除特殊情形外,无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完成并在网络出版中发布了文字、图片、视频或其他作品,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就具备了网络出版中著作权授权使用的主体资格。  第三部分是研究网络出版中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的基本模式。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授权使用模式主要有集中管理模式、超星委托代理模式、法定许可使用模式、授权要约模式、由作品传播者担任著作权授权的代理模式、知识共享许可模式、基于网络环境的新型网络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拆封授权合同”、“点击授权合同”与“浏览授权合同”)等7种。根据网络出版的特点,参考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授权使用模式,网络出版中著作权授权使用的基本模式主要有5种,一是完全向公众开放的默示许可模式,任何网络出版的读者在维护作者人身权利的条件下任意地访问、复制、下载和传播都视为已经获得著作权使用授权;二是技术措施限定模式,公众未经授权或者运用反技术措施对作品的随意接触、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等都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三是明示使用条件模式,使用者不改变作品和某种信息的固定,或者按照作品附带的使用说明使用作品,就视为授权使用合同成立,否则即为侵权;四是声明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著作权代理模式,实质上是通过作品附带的,表明作者加入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或者已经委托著作权代理人行使的信息,将网络出版中的著作权授权使用转化为传统出版中的著作权集中管理模式或著作权代理模式;五是声明知识共享授权许可模式,实质上是通过作品附带的表明作者选择了“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某种协议的html代码自动生成“保留部分权利”或“无权利保留”的按钮,以及作品适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声明,或者使用带有以上声明和网址链接的相应许可协议的图标,将网络出版中的著作权授权使用转化为知识共享授权许可模式。  
其他文献
我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宪法的变动实属正常,宪法和法律的“废、改、立”就是发现、认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的社会法则、政治法则和道德法则的过程,而不是发明、
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补救程序。由于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主要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强调国家干预权,
2013年10月4日,由荷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俄罗斯提起的“极地曙光号”(临时措施)案件,是法庭自成立以来接手的第7个关于临时措施的案件。因此,对于今后的国际法上关于此类案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