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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并与债务不履行责任共同构成了履行障碍法的二元体系。这一制度被德国法和法国法继承和发展。因德法两国为大陆法系之典型与先进,后世追随二者之立法皆有此制度。英美法系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出卖人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只是该责任为违约责任而不是独立于违约责任之外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罗马法以来的二元履行障碍体系在适用上并没有多大的问题,直至“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提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遭遇了困境,其存在引起了整个履行障碍体系的内部的不协调,为了协调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之间的关系,学说中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进行解释,提出不同的学说,用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但是争论始终存在。2002年,历经百年发展的《德国民法典》被修订,其中给付障碍法、买卖法被修订,修订后买卖法上的物的瑕疵责任被统合进了一般的给付障碍法。在同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也进行了改革,引入了大陆法系中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的救济方式。从两国的改革成果可以看出来,传统意义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正在消亡,反观我国合同法,学说界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也存在着争论,本文写作目的即在于结合两国改革的成果,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果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合同法上是否存在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如何对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完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起源进行梳理,探讨二元给付障碍体系的产生。通过对德国法和英国法改革的总结,探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现代发展趋势,以便在完善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时予以借鉴。第二章中主要梳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通过对物的瑕疵的概念的分析,总结出物的瑕疵的本质,进而确定立法中比较优良的定义方式。结合对物的瑕疵的本质的分析,笔者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采纳履行说。第三章中以第二章的分析为基础,以履行说的基本立场去思考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之间的关系。于第二节中,笔者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违约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上不存在具有独立性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第四章中笔者以前三章采取的观点为基础,对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