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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国创新环境保护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政策上的号召力,地方在实践中进行积极地探索,同时学术界也在进行热烈地讨论,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第三方治理在我国得到有效落实,解决越演越恶劣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是截至目前,第三方治理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困难的就是第三方主体行政法律责任落实。本文以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行政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实证考察和学理阐释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以便更好落实第三方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重庆藏金阁案的基本案情和审理结果并就此提出本文拟探究的问题。在第三方治理,受传统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和执法惯例的影响,对排污者的认定往往局限于排污企业,行政法律责任被追究对象只有排污企业而不包括第三方。加之民事协议是否可以转移排污企业的行政法律责任的争议和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行政法律责任划分模糊问题导致第三方行政法律责任难以实现。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当前第三方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和不同治理模式的差异化。从当前第三方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来看,缺乏关于第三方行政法律责任明确而全面的法律规定,但第三方作为独立的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可以借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行政许可制度和环境信用评价实现对第三方市场准入和运营过程中的资质监管,并明确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此外,第三方治理分为污染治理类第三方治理和环境综合服务类第三方治理,污染治理类第三方治理又存在一体化集中治理、托管运营、委托运营和分散治理四种不同治理模式,不同治理模式的差异化对第三方与排污企业之间具体行政法律责任认定上都有所不同。第三部分,着重于对第三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法理上的阐释。第一,结合学理上“受益者”、“使用者”、“开发者”、“利用者”、“原因者”等表达的内涵和第三方主体的特殊性,适宜将第三方认定为损害担责的“原因者”,并以此身份作为第三方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基础;第二,难以以目前缺乏对排污者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立法规定而完全否定第三方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排污者污染治理责任转移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加之市场、排污者对第三方主体资格及污染治理行为市场化、专业化的认可,因而具有合法性。第四部分,完善第三方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建议。一是确立“原因者负担原则”,明确第三方原因者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第三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独立地位,使其在污染治理中独立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三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第三方市场准入资质审查制度和第三方环境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四是从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和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来完善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