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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是在新南非成立后,依据1995年劳动关系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它的建立借鉴了历史上出现的几个争议解决机构的争端解决模式。南非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分为以下阶段:白人单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阶段;黑白二元劳动争议解决体制;对黑白二元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改革;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996年南非宪法,1997年基本就业条件法,1998年平等就业法,1999年技能开发法,2001年失业保险法,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程序行为规则等。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宗旨在于通过制度化的调解、仲裁提供简单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因此它的主要职能是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委员会遵循着独立性,救济保护最大化,争议解决效率性,调解前置,强制仲裁,仲裁终局的基本原则。1995年劳动关系法以及随后的修正案,以及调解仲裁委员会行为规则逐渐为其提供了制度化的争议解决程序,对各种程序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在整个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地位。与其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之间在业务上互相联系。劳动法院对委员会既有监督,也有支持。谈判委员会作为集体谈判机构,被赋予了解决与集体协议有关的争议的职能,且在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下,还可以行使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南非独立调解委员会是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供调解、仲裁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在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提供了人力、经验上的支持。在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走上正轨后,于2000年停止运行。2001年2月成立的Tokiso公司填补了这一空白,作为南非最大的私人争议解决机构仍然在南非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并存,从专业化的角度入手,弥补了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能力不足。在实际运营中,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向世人证明了它的成就:可进入性提高,解决率提高,解决速度快。但是也面临着挑战:案件提交率过高,处理效率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部分委员不称职,案件处理出现低质量问题等等。委员会的资源无法支撑对它的过高期望。这些问题提醒我们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权应与其能力相适应,采用ADR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应设计太多的技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