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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搭建平台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了众多如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在线教育主播等劳动者,形成了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为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深刻变革。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在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方式以及双方关系稳定程度三个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规范的平台管理规则以及劳动者自身存在的侥幸心理使其同样存在很大的工作风险,劳动者在接单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亡的事例屡见不鲜。然而,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以稳定明确的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因为种种原因并不构成标准的劳动关系,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障。近年来,虽有地方实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将劳动者按照行业逐个纳入工伤保险,但参保数量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若囿于现行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限制,而执着于厘清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导致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保障无门的困境。基于此,本文根据现行政策,通过对相关概念以及理论依据进行界定、分析,阐述单独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我国单独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行分析,总结实践经验,以试图找到一个有效、可普遍推广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方案,促进新就业形态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理论支撑。通过对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式、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两组概念进行对比,明确建立职业伤害保险作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方式之一的优势。并且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劳动者人权保障基本理念、马斯洛安全需求理论和习近平社会保障论述进行分析,阐述在我国单独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此作为建立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现行改革实践的有益探索。近年来,各地纷纷响应国家号召,为维护新就业形态良好发展、保障劳动者职业伤害权益做出了有益探索。本文以单独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试点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西省九江市、江西省景德镇市三个地区,总结特点并分析三个地区在职业伤害预防、参保主体、缴费主体、缴费标准、确认情形、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出现共性和差异性的原因,这对于从国家层面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瞻望。从建立职业伤害预防机制入手,在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中要摸清新就业形态高风险职业或工种,在允许劳动者个人自愿缴费的基础上明确平台企业的缴费责任与义务,合理规范缴费金额与周期,明确职业伤害确认情形和待遇计发,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一个有效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