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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不正当竞争中恶意的认定是困扰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一方面是恶意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深藏于行为人内心深处不易为旁人察觉;另一方面是我国恶意相关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恶意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均不清晰。因此,破解这一司法审判实践难题也相应的需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从理论上厘清恶意的内涵和外延,然后在清晰化了的理论框架下结合域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审判实践提出恶意认定所应当考量的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助力必须从对司法审判实践的考察中发现问题。通过对210份域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院裁判文书的梳理以探求法院在恶意认定中已经达成的共识和尚存的分歧。已达成的共识有:一,将对驰名商标的倾斜保护延伸至域名领域。二,将向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要约域名交易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恶意成立。尚存的分歧有:一,法院进行恶意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还是依据客观后果;二,法院在依据主观状态进行恶意认定时应当遵循怎样的路径。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助力必须重视理论的指导作用,因此通过理论文献的梳理以廓清恶意的外延和内涵是一个必要的任务。恶意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某种影响行为法律效果的情状的明知;第二个层面是故意。具体到域名不正当竞争中的恶意应当如何认定这一个问题上来,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是应该在哪一个层面上定义这里的恶意的内涵。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考察、诚实信用原则与恶意的源流关系的探析、域名相关理论的梳理,得出域名不正当竞争中的恶意的内涵是“带有不良目的的故意”这一初步结论。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帮助不能仅仅依靠内涵的确定,还必须在由内涵所确定的理论框架下具体的分析域名不正当竞争中恶意的认定所必须考量的要素。所必须考量的要素有:意志要素为行为人对某些结果发生的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意识要素为行为人对某些结果发生的明知的主观状态,由于行为人的明知属于主观心理状态不易为外人所得知,因此可以采用抽象出一个理性标准人的方法进行判断。结果要素应当通过两条路径进行总结,一为《域名纠纷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包括混淆、阻碍;一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司法判例的总结,包括贬损、淡化、囤积。当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和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官应当谨慎根据由诚实信用原则所引申出的结果进行恶意认定。在完成上述分析以后,整理并得出一个域名不正当竞争中恶意认定的分析框架作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