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重构研究 ——以于海明案和唐雪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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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条文对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模糊抽象,学者们对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观点不一等原因,导致在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中,存在防卫限度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司法人员为了防止正当防卫权利的滥用,对防卫限度的认定往往过于谨慎和严苛。不少具体案件中,本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直接当作故意犯罪来处理,导致正当防卫认定率低,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20年2月1日的数据显示,整个裁判文书网上公示的有关防卫案件的裁判文书为12720篇,其中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做出无罪判决的文书却只有寥寥135篇,只占全部有关防卫案件的裁判文书的1.06%。尽管这个数据不一定是对全国所有防卫案件进行完全统计的结果,但仍足以让人们意识到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率低的事实,而这种现象的形成与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认定标准模糊密不可分。对防卫限度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具体案件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能否对防卫者进行处罚。大而言之,还关系到司法公信力能否得到树立,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彰显,社会秩序能否得到维护。限度标准模糊影响防卫限度认定已经成为我国防卫限度认定的难题。因此,有必要探讨更具有可行性的防卫限度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基于必需说、基本相当说和结合说等观点,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认定防卫限度采取的必要性与相当性相结合的思想,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适度放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的做法,提出要坚持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并重、认定行为限度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同时,要重新审视防卫过程中防卫者的侵害意思,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具有一定侵害意思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并建议将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并重,当两者各自单独过当时,防卫行为整体均不过当;只有两者同时过当时,才能认定防卫行为整体过当。另外,还要根据防卫当时情况的危险程度,适度放宽见义勇为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站在行为当时当场一般正常人的理性视角来判断当时情况的危险程度和应当采取的防卫行为的限度。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进行严格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使更多案件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另外,本文主张从防卫人的主观目的、不法侵害的强度和防卫强度、防卫的紧迫性以及不法侵害的法益和防卫侵害的法益这四个方面来构建具体的防卫限度,细化了防卫限度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论述我国刑法对于防卫限度的规定比较抽象,并且学术界关于限度认定的理论也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防卫限度认定标准过于单一,无法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限度标准模糊影响防卫限度认定是防卫限度认定的难题,有必要探究更具有可行性的防卫限度认定理论。第一章是对正当防卫制度及其限度的讨论以及对本文中心议题的引出。首先对正当防卫制度和防卫限度基本问题探讨,从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成立条件两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制度本身进行论述,分析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从早期人类社会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过渡、近代西方国家正当防卫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个方面展开,并探讨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这两个关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主流学说,阐述本文支持五要件说的立场和理由。其次,从我国立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和我国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两个方面入手,分析防卫限度的基本问题,在防卫限度的理论学说方面,论述必需说、基本相当说和结合说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作为防卫限度认定标准的理论都有不足,应当思考更适合司法实践的防卫限度认定标准理论。再次,结合昆山于海明案和丽江唐雪案两个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的案情,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总结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从而引出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标准模糊影响限度认定的问题。第二章通过对正当防卫判决样本数据的分析,对我国防卫案件的认定现状进行考察,探讨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以及其造成的影响。首先,阐述样本选择、样本来源以及样本分析的结果。其次,讨论限度标准模糊的原因,分析司法机关过度强调防卫意思而忽视伤害意思、过于看重防卫行为的结果过当以及对见义勇为型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严这三大原因。最后,论述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和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这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三章对域外国家的防卫限度标准进行分析。对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美国的防卫限度进行考察和评析,探讨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从客观方面判断防卫限度和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从主观方面判断防卫限度做法的优点和不足,并论述大陆法系国家将防卫必要性和相当性相结合来考虑防卫限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较为宽松的防卫限度认定标准的做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对防卫限度的重新构建进行思考,提出应当同时考虑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在行为限度方面,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防卫限度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限度要素来认定防卫行为限度。首先,阐述重构防卫限度应当坚持的两个原则,即站在防卫当时一般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的原则和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其次,从防卫人的主观目的、不法侵害的强度和防卫强度、防卫的紧迫性以及不法侵害的法益和防卫侵害的法益这四个方面来构建具体的防卫限度标准。再次,论述重构防卫限度标准的三个着力点,即重新审视防卫人的伤害意思,将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并重,以及适度放宽对见义勇为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的限制。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重申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必须同时考虑,在行为限度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不可偏废。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具有一定侵害意思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并建议将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并重,还要根据防卫当时情况的危险程度,适度放宽见义勇为型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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