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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国外体育体制改革的方向趋于一致。体育社团及社会组织的意愿在体育管理过程中得以体现,使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政府的意志也通过宏观调控得以实现。由于传统体制的刚性影响,在我国体育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着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方式并存,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难以协调的矛盾;存在着发展的目标不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体育系统环境内各利益集团的不规范行为等问题;在总体上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呈现出探索性和过渡性的特征。在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体育体制改革的系统环境下,足球改革面临着机构与职能、市场与利益、目标与动力等主要问题。足球管理机构同时具有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双重组织特征,这种矛盾使足球管理系统的发展取向难以预见,因而管理过程本身具有较为明显短期性,缺乏长期性规划和战略运筹的导向。我国足球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存在的垄断因素,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企业与职业俱乐部产权关系不清晰,导致了不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破坏,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企业尚未具备市场主体的成熟特征,既不具备主导制度创新的能力,也不具有“规模效应”,尚未形成对实施制度创新的有效需求。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目前足球管理系统的动力机制的构成是多元化的。国家的政治利益仍是足球管理系统的首要动力,经济利益逐渐成为管理系统的重要动力来源,社会心理需要也是管理系统的主要动力。因此,足球管理系统建立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应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职能转变。从职能重心看,应从行政管理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的方向转变,即行政职能向社团职能、事业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逐步改变原来权力集中化、组织行政化的封闭性结构,向社会化开放式的组织结构过渡,主动迎接社会的选择。从职能方式上看,一是从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变,以法律的严肃性、连续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为后盾,逐步避免管理制度的嬗变性和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二是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的转变,在培育市场主体的同时,使职业联赛作为遵循市场需求和供给规律的体育产品,保持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三是由直接的微观管理向间接的宏观管理过渡,即从参与者向监督者和仲裁者的方向过渡。从职能关系上看,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一是明确与体育总局的事权关系;二是理顺与会员协会的组织关系;三是处理好与俱乐部的利益关系;四是重视与社会的公共关系。本文从目标、制度和组织三个方面对足球的管理创新进行了探讨。一是目前的管理目标具有环境的规定性、各层次目标之间的矛盾性和阶段的局限性等特点。所以管理的目标创新应注重均衡性、服务性和效能性原则。二是在管理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创新空间。应整合足球管理系统内部的管理机制,建立新的职权关系和工作程序,将部分决策权或工作逐步的转授给各会员协会,促进会员协会作为独立的管理主体的发展和成熟,扩大管理幅度,形成组织规模化。管理制度创新应遵循目标性、系统性、法制性、科学性等原则。三是通过内部授权和外部授权的方式,循序渐进的进行组织创新。但应采取必要的监控手段,使所授之权不失控,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