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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变化,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看护人之间形成监护、看护关系的现象日益增多,而随着监护、看护关系的增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也在增多。由于被监护、看护人多数均属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生活上被监护、看护人依靠监护、看护人,被监护、看护人心理上有依赖性。因此虐待行为的实施,对被监护、看护人的身心均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现实生活的前沿性导致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仅仅依靠行政或民事手段无法有力的调整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现象。《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规定对保护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规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本罪与他罪的区分,试图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提供明确的思路。本文通过文意解释,论理解释,对比解释等刑法研究方法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内容进行解释,试图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以便于区分本罪与相关罪名。本文以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社会现象的前沿性为线索,初步论证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的正当性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规制该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非周延性,部分阐明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社会与立法背景。之后通过分析对比,阐明了本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了本罪的适用标准,从而为认定与区分本罪与他罪奠定了基础。本文在之后的章节中重点阐述了本罪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非法行医罪之间的区分与适用,欲达到明确本罪与相关罪名界限与联系,从而能够更加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在本文结尾部分,笔者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规定进行了反思并试图完善其法律规定,从而能达到更加全面的保障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的滋生。在本文中笔者提议应对现有法律规定对“利益”一词的评价做出扩张解释,从其单指“货币或者财务上的利益”扩张至“行为人出于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需求的产品”。通过扩张对“利益”一词的解释从而论证单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正当性。在本文结尾部分亦对作为本文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纽带”监护、看护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监护、看护职责的外延,试图限制本罪犯罪圈扩大,避免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