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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标志着监察委员会时代的正式到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也对当前的司法体制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尤其是监察委员会将整合现有的反腐资源,将原属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各级监察委将负责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这一举措颠覆了传统的职务犯罪追诉模式,即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起诉。检察机关面临着自1978年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以来最大规模的机构调整,这并非简单的机构加减法,部门的减少必然面临着职能的调整,检察机关未来的职能发展有进有退,工作重心必然发生变化,对此检察权能的重新配置问题就显得突出而紧迫,而权能重新配置后对整个刑事诉讼格局的影响也是当下研究中亟需厘清的问题。本文立基于此,以“监察委”时代检察权能的重新配置及其可能影响为主题进行分析,探讨检察权能重新配置的基本思路与举措,并分析其对整个刑事诉讼格局的可能影响。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监察委成立之前检察权能的基本形态进行梳理,着重分析了检察权能的基本概念、发展脉络与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权能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第二章分析监察委的成立对检察权能发展的影响。在此部分,解析监察体制改革的特征,探讨改革对检察权能发展的积极影响及其挑战,比如,面对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权能行使的独立、顺畅、自主问题,检察权能调整的价值判断与体系协调问题,等等。第三章重点研讨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公诉权能、诉讼监督权能、司法救济权能、规则创制权能的调整,前瞻未来检察权能发展的方向与重心。第四章分析检察权能的重新配置对刑诉格局的可能影响,着重讨论了“检—警”关系可能出现的“一体化”趋势、“侦·诉—审”关系可能出现的“同心圆”趋势、“检—监”关系可能出现的“监督双头制”趋势以及“检—执”关系可能出现的“实心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