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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大概要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而且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作为国家的有权解释实际上发挥了法律规范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在司法解释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司法解释能否体现立法原意,能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值得怀疑的问题。如果对于对现实司法活动如此重要的准法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审查,那么必然会造成司法体系的混乱和宪法权威的湮灭。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宪法或者宪法惯例,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宪法的权威有了实质性的保障。我国的司法解释究其性质可归纳为规范性或准法律性,因此司法解释符合违宪审查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严格来讲,笔者认为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尽管《立法法》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与西方已经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相比我们的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比如,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对象范围狭窄等等,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学界对于违宪审查的讨论较为深入,但是对于对中国司法实践影响甚大的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问题,却鲜有讨论。笔者通过对司法解释违宪审查的研究认为,司法解释应该具有法律的性质,且应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司法解释是否是违宪审查的对象?这一问题是对司法解释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先决问题。 司法解释在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下,并没有获得其应有法律地位。而这一地位的缺失,导致了审查司法解释的合宪性问题,只能通过司法系统的内部监督或国家机关和公民团体的间接监督来实现。因此,笔者建议,应以立法方式来承认司法解释的法律规范属性,并将其纳入违宪审查范围,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