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研究

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ifh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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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多元化、多层级、多领域的深度发展,整个社会组织、成员也将面对着日趋复杂的各类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正常发展,而且关乎社会结构是否健康合理构建及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和谐共处,最终影响的是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这里所指的矛盾纠纷主要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途径的多寡,是法治社会建设无法逾越的障碍,所以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解决矛盾纠纷需要多元的法律制度,争讼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保底救济途径,诉讼活动的开展必将导致争讼一方当事人不满意矛盾纠纷的解决,只是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消极的去消解矛盾纠纷,也容易引起新的矛盾纠纷,故而开创多种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让更多社会组织、成员主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而当前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仲裁、争讼、调解等方式。协商主要是自主协商、自行和解;仲裁主要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讼主要指将争议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调解主要由三种:一是法院诉讼、执行中调解;二是行政部门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行政调解;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近年来,郧县人民调解工作从新形势下疑难纠纷解决入手组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挥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提高了疑难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因历史原因及社会发展,其人民调解也出现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矛盾,人民调解在人员、经费、权威性、调解纠纷的能力等方面跟不上时代和现实的步伐,本文主要论述人民调解现状及困境,并对郧县人民调解近年来的工作做一梳理,从其工作成绩、工作困境、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寻找到完善其工作的方式方法与途径。  目前,据司法部提供数据显示,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在这些巨大的统计数据基础上,人民调解在现代法治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更加不可或缺。但起于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工作,由于其根植于传统的农耕文明,在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下,人民调解工作也出现诸多困境,这是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  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更替对人民调解的冲击。首先,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束缚力渐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形成农民工潮,不仅使农民在财富上获得了收益,生产生活时间更加自由,空间也随之发生位移,农民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与村庄的依附性减弱,自然使得需要人民调解的群体逐步减少。其次,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教育事业的普及,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已成为农民不可或缺的教育途径,更多的农家子弟通过学习改变了其对乡村、土地、宗族亲友的依附性和熟悉程度,出生于同一乡村和宗族的人彼此之间已然互不相识,使得说合矛盾纠纷的“中间人”丧失了说合的基础和动力。再次,因时间的自由和空间的位移,中国传统的乡村文化支离破碎,庙会、集会等乡村公共社交活动名存实亡,除宗族亲友邻里间的红白事外,已鲜有乡村公共社交活动,这样以来,维系传统伦理道德的载体难以维系,使得农民对朴素的道德评判日渐陌生,人民调解所依赖的评判标准逐步丧失。  人民调解的队伍再生产机制失效。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了“民工潮”,从部队转业和复原的农民子弟军人不再选择返回家乡承担农村精英阶层的责任,更多是选择自我财富的积累或在城市进行自我价值的二次创造,退伍专业军人逐步退出农村精英阶层,部队为农村培养干部和调解人才的现象已成为历史,现在农村农村精英阶层包括调解人才主要依靠新兴的致富能手,但是因其更多地受到经济利益的左右,大多存在缺陷,单纯的精神嘉奖及需长期用朴素价值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使得无利可图的人民调解已很难对他们产生持久的吸引力。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制约工作的开展。而在改革开放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人们对物质财富积累的兴趣远远高于精神上愉悦,这使得人民调解工作对办公经费及相应报酬问题跃然纸上,不得不积极面对。  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的日益进步、文化的广泛传播带来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同时也使得精神生活呈现多元化特点,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人民群众不再因对权力的恐慌、敬畏进而顺从妥协,更多的是自主捍卫自身权力、权益,传统的人民调解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期望,人民调解不再被调解主体所信任,也使仅仅依靠经验和被认可的道德模范的老一批调解工作人员已无法适应时代和人民的需要。  市场化还带来了新的不同类型矛盾纠纷,这些新型矛盾纠纷不再仅仅是“赡养老人、田间地头、家庭矛盾、相邻纠纷”等传统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出现了以侵害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各种各类矛盾纠纷,涉及更为广泛的“侵权责任、经济纠纷、教育交通医疗、土地流转承包、拆迁补偿、房屋租赁”等法律层面上的新内容。这使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对解决矛盾纠纷的要求越来越高,更加关注调解结果是否偏离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且能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调解工作人员已难以胜任调解工作。  近年来,郧县人民调解工作主要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和村(居)委会治调主任业务培训为重点,着力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特点,遇到的新问题,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郧县人民调解工作为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组建了专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远远还不能满足郧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是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特别是偏远的农村更严重。其次是调解员自身素质不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另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人员不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量不足,郧县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平均不足2名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培训经费不足,法律知识缺乏,工作方法简单,使得调解成功率偏低。这些都制约了郧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传统的人民调解受制于调解领域的狭窄性,调解对象主要集中于邻里、婚姻、家庭等矛盾引发的纠纷。随着社会的转型,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如物业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等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新因素。因此,调解不能仅仅局限于“熟人”之间、单位内部,而应着眼于矛盾,哪里有民间(事)矛盾纠纷,调解的触角就应伸向哪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化解社会冲突的目的。人民调解工作主要以化解基层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为主线。继续加强对传统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如赡养老人、田间地头、家庭矛盾、相邻纠纷等,极力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善,社会和谐。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依法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积极参与侵权责任、经济纠纷、教育交通医疗、土地流转承包、征地拆迁补偿、房屋租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当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突破点,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执行。  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特性在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成为一种公共产品,人民调解的发展就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政策扶植,因为从国家层面来看,全面建设和强化各类各级调解组织专业化成本过高,所需要的人力、财力庞大,也不具备实际操作意义。只有整合人民调解所具有的资源,把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放在市场经济中运行,才能更加有效的保证人民调解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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