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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对象就是贿赂。那么,什么是贿赂呢?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明确把贿赂规定为财物。这个从字面意思来看,贿者,财也;赂者,遗也,贿赂,用作名词,就是指用以行请托的财物。具体如《汉书·刑法志》载:“吏坐受赇枉法”,《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在《唐律》中,对贿赂罪实行“计赃论罪”,这里的赃指的就是财物。《唐律》中还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诸受人财而为请”等,都明确将贿赂限定为财物。在现代社会,对贿赂的理解,国际上有三种通行观点:(一)金钱估价说,即把贿赂仅仅局限于能够用金钱来估价的有形或者物质上的利益;(二)有形利益说,即把贿赂看成是有形的或者物质上的利益;(三)需要说,即把贿赂看成是能够满足人需要的一切利益。国内刑法学界也有三种观点:(一)财物说,即把贿赂看成仅仅指金钱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二)财产性利益说,即把财物作扩大化解释,不仅指有形的可用金钱估价的物品,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三)利益说,即把贿赂看成既包括财产也包括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以上这些通说虽然各有各的优势,但却仍然存在着各自的缺陷,亟需在理论上进一步给予合理解决。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八条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看,“贿赂”均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这种对贿赂的内涵及其外延的诠释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扩大反腐法网,有效遏制腐败之风。虽然我国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我国《97’刑法》对受贿罪对象的规定却仅仅局限于财产性利益,这就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大钻这个法律空档,绕过法律而毫无顾忌地大捞不正当好处。尽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但国家公诉机关却根本无法去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背景,笔者对贿赂对象做了认真的研究和思考,从而撰写了本文。笔者认为:上述国际和国内的通行观点都有其各自理论上的优势,但同时却也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所以,笔者借鉴各种观点的长处,剔除各种观点的缺陷,吸收国内外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最新的实践动态,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贿赂范围应当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及部分非财产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