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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它,但同时也对现行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导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产生失衡。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传统的著作权权利人及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难以适用于新的情况。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增加了侵权的表现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新的作品传播中介者,如何平衡著作权权利人、作品使用人及作品传播中介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责任认定问题。
目前,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国外关于网络侵权立法研究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非常丰富的成果。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国外立法尤其是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几个典型案例,指出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最终提出构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第一章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及其分类,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运用中的地位与作用入手,分析其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产生的依据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着重介绍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第三章提出构建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设想,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在以下三点想法:一是在更高的法律层级中系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二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三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出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弊端,引入完整的辅助侵权责任及替代侵权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