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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2,加之发达国家取消了外汇管制3,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到达了一个崭新的高度。金融衍生品是从基础金融产品上而衍生出来的投资理财工具或产品4,主要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又称为掉期,包括利率互换、外汇互换)和期权5。近三十年间,金融自由的浪潮带来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繁荣景象,伦敦6、纽约7、中国香港、新加坡8等国家和地区借助于其港口的地理位置优势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上不可忽视的重要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各国政府也在不断地颁布了各种鼓励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法律政策,航运金融在这种大环境下逐渐由单一走向多元。航运金融9是指航运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融资、船舶保险、货币资金结算等一系列业务,大致可以分为船舶融资、船舶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品四种。船舶融资与保险一直是航运金融的两大传统组成部分,也是航运金融发展与繁荣的重要支柱,航运金融衍生品也已经随着经济发展成为了航运金融的第三大支柱。中国是一个航运和金融大国,航运金融衍生品能够帮助中国航运企业规避风险,避免由于运价、汇率的频繁波动造成损失,从而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然而金融衍生品之所以蓬勃崛起,与利率的经常性波动以及货币、股票、债券、商品等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人将金融衍生品比喻成“大规模杀伤性有毒的金融武器”。早在2003年,沃伦·巴菲特就曾预见性地指出:“衍生品是一种大规模金融杀伤性武器,其携带的危险虽然当下不易察觉,但是却具有潜在的致命性”。鉴于金融衍生品的巨大潜在风险,有效和适时的监管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中笔者将探寻海运运价衍生品的基本法律研究之路。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综述,主要内容是论述金融衍生品的法律内涵、法律属性,并从合同基本制度的角度来阐述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特征,最后介绍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法律规范沿革,从初步发展阶段、第二阶段的叫停整顿、第三阶段的重新发展分别进行了梳理。第二章以国际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中的佼佼者——波罗的海指数BDI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对远期运费协议FFA的交易历史、法律属性进行了论述和界定,随后引出我国相应的航运运价指数体系,包括成绩最突出的上海航运交易所SSE的建立、法律规范及其运价指数体系,以及各地航运交易所的运价指数体系,搭建了一个海运运价指数体系的框架;随后介绍了我国海运运价指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包括交易历史、交易功能、交易规则体系以及交易的标准化合约等。第三章探讨了法律风险和法律不确定性的法律内涵及其形成原因,并选取了一个突出的事例。在衍生品交易中,法律风险’4通常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交易过程不受法律保护、对手方根本就不具备从事衍生交易的资格等,从而导致合约无效或无法执行15而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可能性。随后在本章中突出分析了中国远洋FFA交易巨额浮亏一案,揭示了央企在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中的众多问题,提出了我国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必要性。第四章紧接着从金融监管切入正文核心内容,分析了当前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导致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法律适用混乱的现状,提出了在我国航运运价指数体系刚刚搭建起来的环境下,只有一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可为我所用的窘迫状态下,该如何建立起基本的法律框架的问题。本章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监管法律依据、监管对象、政府的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以及国际监管合作,试图理清金融监管机构的思路,从而更好地顺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世纪浪潮。第一部分阐述了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法律依据,从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的法律依据空缺、我国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法律适用问题、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中的监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国际监管合作。其中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的国际监管合作中从国际行业协会监管、政府间协调合作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聚焦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之权益保护这一前沿问题,在我国,金融消费者可以理解为“存款人和其他客户”、“保险活动当事人”、“投资者”等’6自然人。本章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义务失衡的现状,指出我国金融消费者应明确其权利、义务的范畴,并健全其维权手段和诉诸路径,分别从行政、民商事以及刑事三个角度,阐述了对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本章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节为我国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中金融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失衡,论述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第二节为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论述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第三节为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民商事保护,阐述了通过特殊协议条款、通过限制交易主体、通过合同法律法规、通过破产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第四节为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主要探讨了以下两个问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制约、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制约。金融危机将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的各种法律问题抛在了世界人民的面前,反思我国现状会发现“路漫漫其修远兮”,若想使得每一个参与到海运运价衍生品交易的主体都能够意识到自身所肩负的法律责任,不是一日之功,还需要整个社会的教育完善,以及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市场参与者等金融活动主人翁意识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