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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应对和解决失业问题,现代国家大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选择和建立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失业状况十分严重,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其制度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由此,优化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便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能否通过完善来实现制度优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有的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身问题颇多,在我国不宜用失业保险方式解决失业问题,应该放弃失业保险制度,代之以其它的制度。有的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坚持,并且可以实现制度的优化完善。本文赞同“优化完善论”。在这个前提下,本文从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描述出我国当前的失业状况,进而找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出对完善我国制度的有益借鉴,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制度的具体对策。在思路上,本文选择从基本理论入手,进而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传统思路。在方法上,本文采用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辩证分析。同时,还采用了比较法方法,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以求能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一部分阐明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理论的概述是分析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和提出完善对策的必要理论准备。在法学领域,对失业有着多种不同的界定,本文主要介绍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在对失业进行界定和分类后,本文接着又阐明了失业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与多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在该部分,本文较为突出地分析了失业保险的理论基础,论述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制度价值,理清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历史沿革脉络。第二部分找寻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失业保险制度是作为事后救济手段来缓解或者解决失业问题的,那么评价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和寻找失业保险的制度问题就必然从失业状况这个大背景入手。在该部分,本文首先描述了我国当前的严重失业状况,主要表现在:失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隐性失业显性化和结构性失业突出;新老失业群体的交互共存。随后,本文在这个背景下,考察了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找出其存在的制度问题,主要表现在:在法律概念层面上,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失业”界定不合理,“职工”和“下岗职工”概念已经不合时宜。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足够的制度权威。在具体制度层面上,适用范围较窄,保险基金筹集困难,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有待健全,促进再就业功能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在配套制度层面上,失业统计制度有待修正,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机衔接,信息监测和收集系统缺失,失业登记制度有待完善。第三部分对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概括,对他们的制度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制度的实际,得出对完善我国制度的有益借鉴,即,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来支撑,以增强制度权威;应该尽可能地拓展适用范围,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强调促进再就业功能。第四部分指出了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在该部分,本文在分析“放弃论”与“优化完善论”两种观点的基础上,科学评价了不同模式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的最大实际,提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所应选采的制度模式,即,由政府强制实施的,在保障基本生活基础上强调促进再就业,管理规范和监督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在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二元价值目标的指导下,坚持强制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等原则,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找到破解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自身问题的切实可行性对策。对策是:在法律概念层面上,明确界定“失业”的概念,同时修正“职工”和“下岗职工”概念。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强化制度权威。在具体制度层面上,扩大适用范围,强化基金筹集力度,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强调促进再就业功能。在配套制度层面上,改善现行的失业统计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建立信息监测和收集系统,完善失业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