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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犯罪是以行为方式归类的一种犯罪,在中外刑法中都有规定。但理论界对该犯罪系统研究较少,导致司法实践操作不一。本文尝试性地首次较系统论述了运输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着重阐述了运输犯罪的立法根据、运输犯罪的行为概念特征、犯罪对象、犯罪主观方面和司法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运输犯罪的立法完善。 在运输犯罪的立法根据部分,通过大量翔实的史料综合考察了古今中外刑法对运输犯罪的立法规定,经过综合分析,提出由于运输对象的“恶”的属性,非法运输行为违反社会正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该运输行为刑法化具有正当性价值。 在运输犯罪行为概念特征部分,重点从运输行为性质、对象、形态及地域上的客观跨度对刑法上的运输作了界定,通过运输行为属性分析,提出运输犯罪是即成行为犯,并首次全面分析了运输与转移、持有、携带、邮寄等关联行为的关系。 在运输犯罪的犯罪对象部分,客观厘定了运输对象范围,大胆提出运输对象具有法定性,是运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运输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的明知和意志因素的目的两方面论述了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提出运输犯罪多为直接故意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并对关于“明知”的司法解释合理性作出评判,指出“应当知道”不属于“明知”范畴。 运输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是本文的一个重点,在罪数形态上,主要是运输行为与关联行为罪数认定时,提出运输行为包含关联行为、按共同犯罪论及依其他罪名论处三种处理模式;关于运输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采用个罪分析的方法,整体评价了目前学界观点,创造性提出区别不同运输方式,犯罪未完成形态不同的观点:运输行为人伪装、办理托运、交付邮寄等行为是犯罪预备,可以成立中止犯、预备犯;并创造性提出运输对象进入运输状态成立犯罪既遂的观点;根据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危害的危险性,笔者采用具体危险说分析了运输犯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情况。 在立法完善上,主要从运输犯罪的罪状表述、应增设的新运输犯罪罪名及法定刑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