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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外国人侵权法》与跨国公司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探讨。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又称《外国人侵权索赔法》(Alien Tort Claims Act),该法规定:美国联邦法院有权审理外国人提起的仅针对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的一项条约的侵权行为的任何民事诉讼。《外国人侵权法》在颁布后的很多年都处于沉寂状态,直到1980年费拉蒂加案出现后,大量相关诉讼涌现,涉及到本法的争论也越来越多,争论内容涉及各个方面。随着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在《外国人侵权法》下起诉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诉讼也相继出现。《外国人侵权法》以制定法的形式为美国国内法院创设了利用国际法规范解决在美国进行诉讼的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权,联邦法院可以通过自己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判断对跨国公司施以国际法上的责任。虽然在涉及《外国人侵权法》的诉讼中,通过对本法的运用能够起到一定的人权保护的作用,但是却使美国的司法管辖权过分的扩张,由于联邦法院可以对国际法规范进行认定和解释,也可以在个案中确定有违国际法规范的行为,因此也对确定跨国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跨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的有关理论也存在着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外国人侵权法》未来可能的走向以及趋势目前来看尚不明朗,但可以肯定的是就目前的诉讼情况来看,《外国人侵权法》不仅不会被废止,而且还可能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因此,基于我国作为目前国际上地位重要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认清《外国人侵权法》对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以及我国跨国公司未来的命运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就显得至关重要。就《外国人侵权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对其适用应该采取一种更为克制的态度,联邦法院在依据本法对国际法规范做出解释时应更加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减少本法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其能够在现有的框架下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