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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商标权争议之诉中使用最多的侵权抗辩理由之一,是指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相关商品及服务的事实,对他人商标内容依法不经许可的使用。该制度属于商标权利限制的范畴,与较为成熟的商标权保护制度相比,商标权的限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存在着更多争议和有待完善之处。2013年8月,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现行《商标法》建立起了由商标权合理使用、先用权制度、权利用尽规则等内容组成的权利限制框架,但就合理使用制度来说,由于相关条文规定笼统模糊,某情形是否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合理使用的范畴和边界也难以明确。适用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细化合理使用的情形、明确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成为必要。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用以客观的说明自己商品特性、用途、服务范围等善意的、合理的使用他人商标或商标信息。这对平衡公众利益、禁止商标权人权力滥用有重要意义。指示性合理使用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规定与实践中不断遇到类似情形成为矛盾,使得司法裁判难以达到一致性与权威性标准。学界对此也尚无一致性结论,针对性、深入性的研究也屈指可数。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明确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基于此,本文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入手,分析现阶段理论研究状况和司法实践现状,根据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性质和情形,借鉴和结合域外认定标准,尝试着完善我国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文章首先提出了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这一待解决的目标问题。通过分析得出在我国构建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确有必要,考察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的发展现状,发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认定标准不明确。为了找出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的理论分歧,进一步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整合,发现理论分歧主要存在于是否应当适用混淆理论。文章先通过学理分析明确了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法律内涵及合理性基础,又分析了不同学说对于指示性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对指示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为了确保分析过程的周延性和准确性,文章还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域外考察,参考了美国和欧盟指示性合理使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列举了其中较为经典的案例,明确了对我国认定标准制定的借鉴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着提出完善我国指示性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的建议。尝试着分析了指示性合理使用在我国的法律定位,指明移植过程中立法和司法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具体的阐述了三条认定标准,说明了采取该认定标准的原因和适用中具体的表现,认为宜将混淆可能性标准排除在认定标准之外。对其适用范围的边界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未来发展方向中可能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