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作为检察权运行最基本的载体,检察办案组织改革对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从制度层面构建科学有序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优化配置检察职能、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稳定协调检察工作的关键,也势必成为牵引检察改革的“牛鼻子”。本文笔者以检察办案组织为核心展开全方位论证分析,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不同时期的检察办案组织进行梳理,总结先进经验,肯定改革成果,同时也归纳现有不足,以期为我国下一步改革调整工作提出个人拙见。本文在研究布局上划分了四章内容。第一章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解读与理论剖析中,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并将办案组织与易于混淆的检察组织、检察内设机构概念作辨析,确定本文研究重点办案组织的具体所指。在此基础上,再行罗列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构成要素和理论基础,通过解读主体、权力、业务、司法责任承担四方面要素,详细介绍了构成办案组织的具体内容,通过剖析平衡协调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贯彻行政权与司法权适度分离以及有效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奠定了办案组织改革的理论基调。第二章比较考察了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基本类型。本部分对以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办案组织设置运行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整理出检察官型、团队型和复合型办案组织三种基本形态。通过分析影响各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不同办案组织形态的主要因素,总结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可供参考的现实标准和启示。在第三章中主要介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传统形式及改革历程,并针对不同阶段的办案组织作类型化评析。历数我国检察机关不同时期的办案组织,一是传统三级审批式办案组织,二是主诉(办)检察官办案组织,三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四是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形式,每一种办案组织类型都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但不可否认,每一类办案组织也在适用与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较之此前改革,当前正处改革进程中的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在形式设计上有了突出进步,但在立法强化、专业化设计、案件划分、管理及考核制度、人员关系梳理以及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权的剥离等多个方面还存在改革盲点,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而第四章则立足本文深度研究的目的,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思路。在总体要求层面,要搭建办案组织运行的基本框架,在确定下一步办案组织改革所应适用的办案组织基本类型及权力运行原则基础上,努力健全办案组织相关立法。在组织形式精细化设计层面,要有效区分案件性质及标准,实现办案组织的专业化分工设置;要合理划分办案组织适用标准,实现办案组织受理案件繁简分流,确保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两者有序衔接;要良好协调各层级机关及人员关系,实现检察指令的法治化。在配套制度设计层面,要协同优化配套制度,从内设机构改革、员额制管理、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制度以及职业保障等不同方面分别予以推进和完善,最大限度激发检察官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