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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是一个极其复杂、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各国由于社会、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差别很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此均避而不谈,至于学者的论述和法官的判例往往仅代表某一法系具体国家的法律原则。因此,针对这一背景,在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形势下,比较研究货物所有权转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诞生,规范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进入一个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标志着国际贸易法朝着统一化方向迈进,联合国CISG本身就是在比较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基础上颁布,并且兼顾了两大法系的立法特点,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接受,截至2005年,该公约的缔约国已有65个。因此,比较研究所有权转移制度,既可以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亦可以促进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作者欲借助比较研究、判例研究的方法,阐述中国立法完善之思路,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1章论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理论,阐述了所有权不仅反映出静态的财产关系,也反映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前提,并从司法救济、风险负担,对货物的处分权能、民事责任、交易安全不同角度说明了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意义。第2章通过比较所有权变动要因性和无因性两种法律思维,具体介绍了所有权转移的三种学说:1、物权契约说。2、债权契约说。3、折衷说。在剖析债权契约和物权契约的关系基础上,笔者向读者诠释了瑞士民法折衷说的科学性,该法在理论上汲取了法国和德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同时,在实践中亦克服了两国各自在立法中的缺陷。第3章至第5章分别从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时间、地点三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属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务内容,也是国际贸易法中的难点。其中,第3章介绍了所有权转移的三种条件:货物特定化(identification),双方约定条件的满足、卖方保留货物处分权。货物特定化或拨归是英美法国家的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已被联合国公约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借鉴。中国《合同法》没有货物特定化的法律规定,但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援引特定化理论来分析判断买卖标的物是否确定,从而确定货物的权属。第4章从五个方面研究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介绍了两大法系美、英、德、法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实践,研究了美国契约法学家 Samuel Wiliston的“分割所有权理论”,认识到当事人在买卖交易中并非必须全有或全无,实践上是分享着货物所有权的特点。第5章论述所有权转移的地点,笔者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地点与物权变动的公示标志——交付紧密联系,交付既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地点的联结点,亦是买卖双方实现对流条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此,在本章对交付的法律涵义及本质作了较深的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借助国际贸易术语,联合国CISG、两大法系民法(买卖法)及中国《合同法》中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为切入点,对所有权转移地点作了系统研究。第6章,针对中国立法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所有权转移制度的构想:中国应在继续坚持所有权转移“交付主义”的前提下,将“合同成立主义”吸收为特例,以保障特定物的交易安全。进一步充实关于所有权转移条件、地点、方式等法律规定,尽快与国际立法接轨。最后,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及仲裁实践中审理货物权属纠纷的特点。期望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仲裁实践不断完善,用法治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