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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律传播的空间性为视角,以法院的空间形式为分析对象,综合采用实地调查、深度访谈、符号分析和文献研究等方法,以期对法院未被关注的空间价值有所揭示。研究发现,法院空间承担了多重职能:不仅建构起一个围绕审判而展开的功能性空间,而且作为都市景观和公共符号被观看、解读。在公众与法院乃至法律的日常交往中,空间机制扮演了一个关键性的角色,对司法的运行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构成性的影响。法院空间成为意义争斗与协商的对象。它的意涵生成于空间生产与使用的地方性互动中。从空间生产的角度,法院空间的意义被认为是有意识建立和控制的。在中国,存在一种不因地域、种族、经济发展状况等变量而异的法院空间的共性模式。罗马柱表征了法律的阳性主义框架和法律与宗教的互文关系,而其宗教表意性在崭新的语境中面临转意;台阶的使用则意在增加区隔与制造等级。作为法院预设的开关系统,它为造访者拜访法律设定了具有文化合法性的进入方式;法院空间的内部格局呈现出司法运行与劳动分工技术的紧密结合。极度仔细的功能划分一方面服务于现代司法的效率需要,另一方面表达了司法的非人格化诉求;法院与周边建筑的外部空间关系通常情况下以权力关系为蓝本。比邻关系一般强调空间立场的同一性,表征的是相互依附的、系统化的权力类型。而对称关系强化的是权力之间的对等、分离、制约或互补。不同的空间安排往往折射出当局不同的权力配置观念;空间的复制策略保障了法律权力获得统一的外观,建立起法律机构的跨区域可读性,也是时间偏向型媒介弥补自身跨地域传播势能不足的一种策略。从空间的社会使用来看,空间意义的阐释结果往往因阐释者身处的情境、前理解、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空间使用的具体情境可以分为三种——使用的,观景的,想象的。在以诉讼为代表的公民的亲历性使用中,空间将首先就该机构的本质向诉讼参与者提供说明,促成对其秩序要求的理解与遵守,充当了身体和心灵的司法净化仪式。而在法院的景观化使用中,空间转而成为视觉消费的对象和快感的来源。个体从被监看者变为了主动的施看者,空间的规训功能被反向的观看和浏览这一新的视觉方式消解了。在法院的媒介化体验中,媒体对法院空间的表征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社会认知。二元性的表征框架折射出我国法治的深层困境。公众法律观念的平常图式既充当了激活空间阐释的前结构,也可能直接地源自一系列的空间体验。相对于一般公众,特殊职业群体通常以较为不同的方式解读法院空间。法官群体显示出被法院空间定位和限制的感受,但也同时将其视为加强自身职业身份、社会地位和特权的标志性场所。律师群体则较少显现对法院空间权力属性的关注,而更多地关心自己与当事人权力的实现。特殊的职业心态促成这一群体对法院空间的去魅与平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