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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在某种情况下存在竞合的可能,尤其是在商场、银行、宾馆等经营娱乐场所,当事人之间首先存在合同关系,在发生损害之后,损害发生的原因同时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此时就发生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竞合。此时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对于二者的关系为何,应该如果区分加以使用,成为了当事人之间,甚至法院法官亟待厘清的问题。为了让两种理论的关系更加清晰,在实务中的运用更加顺畅,本文分为四章,通过对二者的比较研究,结合相关案例,追溯到其根源:第一章是笔者写此篇文章的原因,是由于对一些案例的思考,这些案例主要涉及到两大理论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竞合问题,并从“银河宾馆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展开,提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来源基础,两种理论都是随着民法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有着其不一样的来源基础,本章就是明晰他们的来源基础,研究他们的立法目的以及在来源基础上的不同。来源基础的不同,也奠定了二者在理论与实务中的地位。第三章从不同的角度详细比较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包括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认定标准,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当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通过本章可以对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不同得到明晰的认识。第四章将安全保障义务和附随义务回归到其本质,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通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比较,进一步比较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分别从产生原因,二者区别已经具体如何适用等情况比较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