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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是由其标的证券发行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或特定的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或者选择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权证具有的独特的产品特点和经济功能使得许多国家和地区争相推出,通过世界各国和地区权证市场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权证具有强健的生命力。各国和地区都把权证列入有价证券的范围用证券法来调整,权证的监管制度是整个证券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其构健了完备的配套法律监管体系。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文化、历史等差异,不同的权证市场对权证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的区别,如香港采取的是“事先审查型”监管模式、台湾采取的是“风险控制型”监管模式、新加坡采取的是“持续监控型”监管模式,监管模式上的区别也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设计权证监管具体制度上有所区别。权证在我国仍为新兴事物,必须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监管,尤其要注重准入阶段即发行和上市两个环节的监管,在权证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调政府的把关作用,把好控制权证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将发行人引起的信用风险、权证被投机操纵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目前我国境内权证市场仍然处于初步建设阶段,权证准入阶段的监管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准入监管法律效力不足、准入审核制度不协调、准入条件制度不科学、准入信息披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权证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进行吸收和借鉴是必然的选择。我国应尽快在现有的证券法律体系之内架构与其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完整的权证法律体系,提高权证准入监管的法律效力,完善权证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在有关发行人条件、标的证券条件、发行规模、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具体制度设计中应注意股本权证与备兑权证的区别对其分别加以规定,而且在考虑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也应考虑到境外发达权证市场的发展趋势,以灵活应对未来的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