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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似乎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最初原始部落时期姓名是区分“自己人”和“外人”的标志被一族一姓的血脉相继;而后姓名作为阶级区分的标志体现尊卑有别的价值观念;现今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变革发展,姓名虽早已不分阶级贵贱却依旧保有家族继承的特定作用。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使姓名不再被视为身外附属之物,或者说不仅仅是一个区分主体的代号,而被上升为一种权利类型和每一个主体都息息相关,由此也形成了各式各色的权利义务关系,姓名权自由也成为了权利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如果说赵C案是“姓名权”走进大众视野的开端,那“北雁云依案”可以说使“姓名权”的意义进一步深化,成为姓名权发展中的里程碑。纵观我国现存立法,关于姓名权自由与其限制的规范可简要概括为以下两类:其一,《宪法》将姓名权作为人格尊严权的一种通过保护以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权加以规范姓名权,此时姓名权是归属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其二,通过民事法律中的《民法总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将姓名权视为普通民事权利之一加以保护和限制。但是从赵C案、左乙池案、金刚案、高小妹案件、潍坊改名案等先前众多案例,再到最近的北雁云依案,实践中激增的姓名权纠纷案件又不断反映出姓名权自由与其限制的矛盾和冲突。现存有关姓名权的法律制度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不仅对姓名权权利自由保护力度薄弱,还使得姓名权的权利限度难以界定,以至姓名权纠纷案件呈增长之势。姓名权纠纷一方面表现为公民自由的选取第三姓氏或自创姓氏导致姓氏传承不一的问题如北雁云依案。另一方面表现为命名自由引起的名字选取的特异化有碍登记管理的问题如赵C案。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背景下姓名权自由与限制的矛盾冲突中还夹杂着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时介入公权力对姓名权自由加以控制的难题。正因上述问题,不仅造成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时尺度拿捏不一,户籍管理混乱。也使得司法裁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窘境以致姓名权的登记规范、姓名权的变更规范更加模糊,姓名权的自由无从保障。因此亟需对姓名权自由的限制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研究,完善对姓名权的限制规范,解决上述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