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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资产风险而提取的、用于抵补可能发生的损失的准备金。它既是反映银行资产质量变化的参数指标,也是影响银行利润和资本变动的重要因素,在公开信息披露与监管要求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导致银行在具体操作和风险资产管理中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本文通过对会计领域和监管领域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相关规定的比较,以及目前商业银行准备金提取普遍做法的分析,揭示两套规则在实际操作运用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以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理念对现行操作加以修正的可行性及实现途径,尝试构建巴塞尔协议与会计准则的对接模式,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式,以此促进会计和监管两个领域在此问题上的统一,降低银行不同部门之间操作摩擦,同时为我国未来贷款损失准备体系的发展提出参考建议。 本文立足巴塞尔协议精神,分析以巴塞尔规则来完善我国现行贷款准备金计提的可行性。文章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在于:(1)立足工作实践,从实际工作中遭遇的损失准备计提困惑入手展开分析,探究原因,寻求解决之道。(2)通过对实施可行性的多方论证,提出可以运用目前金融界热行的巴塞尔协议思路解决损失准备计提矛盾的做法,视角独特,观点新颖。(3)比较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协议计提准备金的差异,创新性的提出两者对接的调整框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指导意义。(4)摆脱单纯性介绍与解释巴塞尔协议理论的空洞和晦涩,建议将巴塞尔协议在国内的实施具体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这一实点上,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有利于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真正理解和推广运行。(5)针对我国贷款损失准备的实施现状,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