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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引发一系列旅游纠纷。而旅游者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亦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其权利获得保护的程度直接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旅游者权利,是现实生活中急需加强研究的问题。2013年《旅游法》的出台,为解决旅游纠纷中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提供了更具旅游特色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并针对目前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更好地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比旅游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异同,得出旅游者是特殊消费者这一结论,且旅游者权利和一般消费者权利在法律适用中属于交叉关系,旅游者权利包括一般消费者权利的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旅游业的特殊性加以创新。通过对比旅游权利与旅游者权利的异同,发现旅游权利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属于休息权的衍生权,系属性单一的社会权利范畴;而旅游者权利是仅属于旅游者这一特殊群体享有的权利,其既包含基础性人权,又包含旅游行为带来的其他民事权利,具有权利束性质,故旅游者权利以旅游权利为前提。旅游者权利与一般消费者权利、旅游权利相比,其内容更全面、具体,符合旅游业特色,具有时限性、双重性和复杂性。因此本文主要基于我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进行讨论。文章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旅游法对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旅游法》的出台不仅为旅游业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亦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为完善的保护。将旅游者权利的内容广泛涵盖于《旅游法》中,全面规定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获得诚信服务权以及受尊重权等基本权利,同时赋予旅游者救助请求权、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等特殊权利。在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旅游法》亦设置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包括旅游投诉这一特色救济制度,更体现了其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此外,我国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法规规章,虽未明确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但却通过规定旅行社、导游义务以及设立其它制度的方式侧面反映了其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当前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一方面,通过对各类裁判文书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司法实践中旅游纠纷的调判比相对普通民事纠纷的调判比较低,很大原因在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应诉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为减少旅游纠纷,减少旅游者因维权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需要保护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的现状问题分类可以发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易遭受侵害,涉及方方面面的情形,反映了旅游者权利保护在实际旅游活动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为切实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需要从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法律制度方面和法的实施方面进行分析。文章第四部分,从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机构设置、完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体系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的建议,以期我国的旅游者权利能够获得立法、执法、司法的国家保护和来自旅游经营者守法的社会保护,旅游者能够真正享受旅游带来的精神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