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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妨害公务案件频频发生,其中所采取的手段方式千变万化,使妨害公务罪在犯罪构成及刑罚适用等方面皆面临着较大挑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的对象、手段、程度等主客观方面的理解与认定不一致;同时,各行政机构的执法观念也存在差别,或因某些工作人员的个人情感因素,常使许多案件出现极大的矛盾争议,对此类案件的普遍司法现状应投入更多关注,以便公平正义且行之有效地解决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难题,所以本研究的意义重大。本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约30000字。第一部分,妨害公务案件的司法现状实证分析。以2013-201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权威发布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运用科学抽样、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暴力、威胁”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就该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归纳出目前实践中妨害公务案件存在的四个司法现状。第二部分,研究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行为的价值。此部分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讨论准确认定“暴力、威胁”行为对合理适用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介绍刑法中规定的“暴力、威胁”行为。概述了刑法罪名里规定的相关“暴力”行为,涵盖了狭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和最广义的暴力三种基本形式;而“威胁”行为,包含了行为威胁、语言威胁等。在不同的语境中,上述行为所具有的内涵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不可全然等同视之。第四部分,概述“暴力、威胁”行为。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探讨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行为的内涵、特点以及表现方式。其中,明确地提出了本罪“暴力”行为的对象应将财物包括在内,“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亲属、朋友实施侵害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等。第五部分,对比各国立法探讨“暴力、威胁”行为。利用归纳文献等方式,总结世界各国对妨害公务行为的相关立法,得出普遍存在着单一立法模式、复杂立法模式,并分析这两种方式的优劣。同时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优势,完善我国立法规定中公务执行主体范围较窄、犯罪对象不明确、量刑幅度过于宽泛等问题。第六部分,研究目前妨害公务罪中关于“暴力、威胁”行为的疑难问题。采用逻辑分析和法理分析等多种方法,深入探讨本罪“暴力、威胁”行为中涉及的对象、方法、程度等争议疑难问题,并提出有益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其一,应明确本罪的行为对象,涵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所需财物等。其二,应界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涵盖间接暴力的方式,但不包括无形的暴力以及以自杀、自残等方式相威胁。其三,是限定本罪“暴力、威胁”行为的上下限,危害程度低于下限的情形不构成犯罪,高于上限的情形转化为其他犯罪。第七部分,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行为的完善路径。这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所在,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实践中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明确本罪的行为对象,确定行为方式,限度行为强度等,严格遵照规定惩罚妨害公务行为,方能做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