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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法解释学、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沿着理论分析到制度构建、域外立法规制到域内立法完善的路径,对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关建议,并推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全面、深入地研究。全文除导论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
导论主要对本文研究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研究路径与逻辑结构、研究方法和基本界定等内容进行交代。
第一章对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为下文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研究奠定理论前提。作为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本章首先阐释了公司清算的含义及实质,指出公司清算是法律行为与法律程序的统一,清算的实质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清算类型进行比较,指出不同的清算类型意味着各异的清算法则,彰显了立法者对债权人的不同保护态度。接着,本章对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进行了剖析。公司财务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分别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揭示了公司债权人在清算中享有的正当法律地位,而利益平衡理论则为清算中债权人的优先地位和特别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制度蕴含着正义、公平和安全的价值理念。通过清算的法定程序,以程序正义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最终维护交易安全。最后,本章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人格进行了研究。通过分析指出,清算中公司与清算前公司具有同一法律人格,二者在权利能力上具有同质性,具有“同一人格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征。
在完成基本理论的阐述后,本文从第二章至第四章转为制度层面的研究。从制度层面分析,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为防范性制度,即对清算中的相关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从而防止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包括第二章、第三章。二为救济性制度,即对公司清算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救济。包括第四章。
第二章对作为清算机关的清算人的法律规制进行剖析。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的首要问题即是清算人的确定及其权力义务的界定。其不仅关涉由谁主持清算的问题,更关系到不组织清算或违法清算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时由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通过对域外清算人产生方式的比较,指出依清算事由的不同而将清算人的产生分别规定的立法,以及由董事担任清算人的法定清算人制度,有利于保证清算人的及时产生及客观公正的执行清算事务,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通过对域外清算人法律地位的信托说及代理说以及委任说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应以准委任说界定我国公司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清算人在代表公司执行清算事务时享有广泛的权力。为保护交易安全,对清算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章通过分析认为,清算期间,清算人对债权人负有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受信义务。从调整法律关系的简便、有利于债权人诉权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体系的逻辑统一和协调考虑,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宜采“直接义务说”。
第三章对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程序制度进行分析。由于公司清算是由一系列法律行为组成的法律程序,因而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定清算程序才能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清算程序包括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径直进入普通清算程序。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普通程序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为债权人知情权保护制度。具体包括解散登记公告制度、债权申报催告制度和公司财务报表等账簿文件查阅制度。二为债权的申报、确认与清偿制度。债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申报。对于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从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考量,应将已知债权和未知债权同一对待,使其产生债权相对消灭的法律后果。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加以确认。在债权的清偿环节,尤其需要注意几类特殊债权的清偿。三为清算程序终结的认定。鉴于公司债务的承担及清偿须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因此,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也即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认定,是事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制度。从实现清算效率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考量,清算程序的终结应同时具备无资产和注销登记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特别清算程序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中间性程序制度。特别清算程序强调债权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特别清算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议决,通过设置监理人制度行使对清算事务的监督权,通过特别清算协定实现债权人与清算公司的“双赢”。特别清算程序突出法院的主导作用。法院通过对清算人选任、解任,对清算财产实施保全,对清算报告进行调查以及选派检查人或监督委员对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等,实现对特别清算程序的全程监控。我国现行的特别清算制度具有行政特别清算的性质,是域外特别清算制度在转轨经济时期的异化。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应废除行政特别清算制度,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内外资公司统一适用的特别清算制度。
第四章对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本章主要分析了清算人与股东的民事责任。通过对清算人民事责任的分析指出,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性质为特别法定责任。清算人不仅应就公司法规定的责任事由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就虽非公司法规定的责任事由但构成一般民事侵权的行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为其过错所致公司财产流失、毁损、贬值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部分。对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和违法清算的责任。本章对股东的民事责仟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包括出资瑕疵的责任、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责任、公司注销时承诺清偿的责任、接受违法分配清算财产的责任以及公司终止后的责任等。根据承担责任的具体性质,可将其分为赔偿责任、清偿责任及返还财产责任三种类型。赔偿责任是股东因过错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出资瑕疵中虚假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和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以及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清偿责任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依法清偿债务的责任,包括虚假出资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使公司不具法人格时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财产及业务与股东财产及业务混同,致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注销时承诺清偿的责任以及公司终止后因侵权而承担的在接受公司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返还财产的责任为股东接受违法分配的清算财产应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结论旨在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本文的主要贡献:
1.从总体架构上,本文以理论到制度、域外到域内为研究路径,较为全面地剖析了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对以往研究文献仅侧重于个别、局部研究而忽略对该制度系统研究的现象进行了一定纠正。
2.在基本理论方面,本文依公司清算分类的逻辑递进关系,对不同类型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清算中公司法律人格的“同一人格说”的内涵进行了重新诠释,提出并分析了“同一人格限制行为能力说”的观点。对我国清算入法律地位的理论学说进行了具体阐释,提出了“准委任说”的观点。
3.在具体制度层面,本文对普通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对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清算人和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通过分析指出,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为特别法定责任。从出资瑕疵、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公司注销时承诺还债、接受违法分配清算财产和公司终止后的侵权行为等五个方而,对股东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较系统的类型化研究。通过对实践中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不同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从法理和立法依据以及诉讼效率考量,应当适用侵害债权制度。
4.在立法对策上,通过对我国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检讨,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提出了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改进建议。
本文存在的不足:
由于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涉及诸多实体及程序制度,具有理论精深和程序复杂的特点。限于资料尤其国外文献收集的困难以及个人学识与能力的局限,笔者虽竭尽全力,对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许多问题的研究尚有待进一步深化。由于笔者欠缺公司清算的实务操作经验,对于这样一个理论与实务并重的领域,在研究问题的深度上有所欠缺。受条件限制,对该制度的比较分析主要集中于各国或地区立法制度的比较,缺乏对制度实施层面的比较考察。此外,实证分析也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