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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互保险公司2005年实现了在我国的破冰之举,这必然对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多元化、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产生积极影响。但在法律层面上,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却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投保人之间本着相互性原则以投保取得公司成员资格而成立的专营或主营农业保险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它是公司制与相互制相结合的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投保人与公司所有人合一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资金性质、经营目的和分配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另外,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特征等组织体方面也独树一帜,充分显示了其控制代理成本、减少逆向选择、防范道德风险、吸引农户投保、促进防灾减损等制度优势。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其核心制度,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充分体现其政策性;在承保及理赔环节应当充分保障保东的合法权益;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基金管理和盈余分配的管理是其特有的内容,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注重对保费收入的管理,尤其是保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这关系到保东盈余分配权的实现。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作为合作性农业原保险组织的高级形式,与政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在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方面,政府给予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渠道的支持,同时也对其准入、退出和偿付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