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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过度医疗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医患之间的矛盾关系也越来越突出。其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相关权利,也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还关系到医学的进步甚至社会的稳定。本文试图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角度出发,探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从而合理地在医疗机构及患者之间分配责任,保障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过度医疗的概念及其体现,并分析了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最优化医疗的差异;第二部分从法理上认定过度医疗为侵权的理由并分析相关概念,揭示过度医疗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三部分较为详细地论述了过度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第四部分是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论述,探讨责任的合理分配。解决过度医疗问题,首先要界定过度医疗的概念,了解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超越了规范性医疗准则、个人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行为或者医疗过程。同时知道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最优化医疗的差异性在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是否能保障患者的最佳利益。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过度医疗行为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笔者将过度医疗认定为侵权。而过度医疗侵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法理上分析过度医疗侵权行为必须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在行为主体上,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责任承担者或分或合,在具体侵权中应仔细区分。其次,作为过度医疗侵权前提条件的医疗义务如何确定?鉴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机构性质的特殊性,医务人员的义务来源有职业所要求的告知说明义务,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对医疗行为的约束力等。再次,医务人员对医疗义务所持心态的不同导致过度医疗侵权在行为方式上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过度医疗和消极的过度医疗。以上是从法理上初步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而为了进一步准确、深刻地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还有必要与其他相关概念作比较区分,因此本文还详细分析了过度医疗侵权与过度医疗、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区别。完整地理解过度医疗侵权,必须从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加以研究。参照我国相关法律,过度医疗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应当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素。从加害行为来讲,由于该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加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其前提是违背了诊疗规范或相关医疗义务。损害事实一节从分析过度医疗侵犯患者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精神利益、期待利益出发,了解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损害利益的特殊性。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困难,本文试从条件性、相当性和复杂性三个方面来论述。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条件性表现为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性联系。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损害产生,或者只是产生损害的一个微弱因素,那么条件性的意义就体现出来了。相当性与条件性密切相关,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相当性的意义在于追究医务人员责任应该有限度,可以说是对医务人员正当医疗行为的一种肯定和保护。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则体现为对时空因素、患者自身因素、医务人员个体因素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考虑,对这种复杂性的分析趋向于保护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这也是本文意欲说明的一个要旨。过度医疗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因此主观过错是一个考察要件,而对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分析有助于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观因素作准确理解,从而正确认识该侵权行为。过度医疗侵权产生的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是合理的,作为该原则适用特殊形式的过错推定也具有很大价值。而笔者最后讨论了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也是为了在医患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保障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