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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均衡是刑法公平正义精神的集中体现。自人类社会追求法律公平思想肇始,对罪与刑均衡之义的探究就一直没有中断过。罪刑均衡在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时代标准,因此,对罪刑均衡的内涵的认知必须以某一社会发展程度以及文化状况等为背景。《刑法修正案(八)》是继97年大规模修改刑法后进行的新近修改,它对总则中刑罚部分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比97年修改的力度还要大。为此,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八)》总则和分则的具体修改,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理念,力图对修法效果进行客观、系统的评估。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共3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罪刑均衡理念,阐释罪刑均衡的基本内涵。先分别从罪的角度、刑的角度进行分析,最后综合分析罪刑均衡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罪刑均衡与废除部分罪名的死刑之间的关系,对废除死刑的背景、根据以及对司法的影响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要介绍了罪刑均衡与总则自由刑相关制度的调整,对限制减刑、新增禁止令、假释条件的变化和强化社区矫正等制度的调整进行分析,借以审视罪刑均衡。第四部分主要从分则犯罪自由刑刑期调整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进而评析一下自由刑在立法过程中的罪刑均衡评价标尺。第五部分结合财产刑的修订主要介绍了罪刑均衡与无限额财产刑的冲突,选取罚金刑修改为讨论对象,对其修订的概况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一下罪刑均衡的评价标尺。第六部分是总结部分,由以上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对象得出基本结论,并从中总结出影响我国刑事立法的几个因素,最后为我国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如何实现罪刑均衡提供一些现实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