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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房地产开发规模扩大趋势明显,土地利用呈集中态势,使得建筑物间距离不断被压缩,由此引发建筑物采光纠纷等问题,这些问题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爆发的关键点。实践中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之诉以采光权侵权为案由占比量最大,因此本文以建筑规划行政许可诉讼中的采光侵权纠纷为研究视角。采光权权益具有复合性特点即会把财产利益及人格利益结合起来,我国民法针对传统相邻权关系尽管已经进行相应规定,不过在解决采光权侵权问题上存在滞后性。而我国行政法针对采光权益的保护规定较为笼统,具体主要从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等方面来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存在合法建筑引发采光权案件,如何解决该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且关键。本文首先结合研究需要对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司法审查一般理论进行梳理。先是明确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特许,可涉及到许可相对人的利益、城市公共利益以及非相对人利益三方的利益,建筑规划权利的行使不仅需要政府自我约束更需要司法监督,之后从利益这个视角对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和采光权关系进行理清;其次深入分析研究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中关于采光权的具体案例纠纷,其中采光权纠纷为案由,相对其他案由而言比例较大,针对这些案例开展分析,从中梳理案例争议主要存在哪些焦点,并对法院审查裁判思路进行总结,归纳司法审查对采光权纠纷的审查现状;与此同时提出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中采光权纠纷的司法审查认定存在的问题,其中提出了原告资格审查不明确、司法审查中采光侵权认定标准不完善与合法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作为采光权侵权免责事由滥用;最后论述建筑规划行政许可采光权纠纷的司法审查完善,其中论述司法审查原告资格应依靠客观标准认定、提出司法审查应借鉴国外容忍限度理论并提出采光权侵权标准的完善以及合法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并不构成采光权侵权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