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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大量生产——大量废弃——大量污染”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缺陷,导致资源浪费、生态恶化,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92年世界各国就可持续发展达成共识以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探索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并最终提出了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旨在构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物品生产、消费或旧物再利用——废物资源再生”的反馈式闭环经济系统,是适应于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并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我国正面临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剂良方。本文从分析循环经济的内涵入手,对循环经济的机理进行展示,探讨我国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并借鉴国内外制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立足国情,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提供建设性思路,全文约三万字,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循环经济的语境、运行原则以及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强调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必由之路;
第二部分: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重点从法制建设是循环经济实施的基点;市场经济体制下,循环经济需要法律的手段加以促进;对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我国突破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及对循环经济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等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第三部分:论述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分为日本、德国模式和美国、北欧模式,并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指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采取的模式;
第四部分:详细论述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构建,首先回顾我国以往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及缺陷,明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性质应定性为经济法,阐述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树立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立法价值取向,接着对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作一粗略构想,即首先在《宪法》、《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实施可持续发展、建立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其次,从建立协调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经济法体系应作的修改提出建议,再次,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并以之为基本法来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从调整对象、立法宗旨、适用的主体范围、基本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加以具体阐述,最后,从非法律的视角提出我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