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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资助仲裁近几年来兴起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通过向仲裁一方提供仲裁的必要费用,第三方资助者能够换取当事人胜诉时所能取得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报。第三方资助仲裁也为财力穷困的当事方提供了通过仲裁接近正义的机会,同时也为那些财力充沛的当事方提供了资金优化运用、风险管理的融资工具。但由于第三方资助者并非案件当事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与仲裁庭的管辖,在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第三方资助者可能对案件施加过度控制或由于披露义务缺失导致利益冲突未披露带来风险,或对仲裁费用以及费用担保的适用产生影响,从而对仲裁程序或仲裁本身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文主要通过规范分析法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梳理现有第三方资助产业比较发达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制措施,分析借鉴相关可取经验,为我国规制第三方资助仲裁提出可行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将第三方资助仲裁与相关概念如保险、索赔转让、基于胜诉的律师收费安排、帮讼和包揽诉讼以及贷款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识别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特征;其次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对于第三方资助的定义,通过梳理各国、仲裁机构、投资仲裁协议及研究报告目前对第三方资助所下的定义,通过比较用语和措辞,分析不同定义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本文讨论的第三方资助:非争端当事方的第三方为争端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费用融资,若受资助方胜诉,那么第三方资助者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获得案件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特定份额或投资数额的数倍,若受资助方败诉,资方无权要求受资助方返还投资。第三方资助协议限于以下几个特征:(1)资方直接与案件的原始当事方(即不是与客户的律师)签订协议;(2)原始当事方仍然是案件的当事方;(3)资方未成为案件的当事方(即不是潜在索赔或责任的转让);(4)资方的收益取决于仲裁结果,资方对受资方无追索权,若败诉,则资方无权要求受资助方返还投资。最后介绍了第三方资助的功能包括促进接近正义和促进公平竞争,使用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当事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财力穷困无法依靠自身经济资源提起仲裁,一种是虽具备提起仲裁的经济资源,但不愿占用自有资金提起仲裁以及承担败诉风险。第三方资助使得身无分文的当事方能够遵守仲裁协议,并可成为一些当事方优化资金管理的财务工具,从而促进接近正义;同时,第三方资助也会受资助方创造了公平的程序竞争环境,消除当事方在资源和风险容忍方面的不平衡,使得受资助方能够与对方公平竞争,增强议价能力,提高对仲裁风险的容忍度。第二章介绍并分析了第三方资助仲裁产生的问题。第三方资助带来正面作用的同时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首先,由于资方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方,因此不受通常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的规则约束,但资方有维护和最大化其投资的激励和动机,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资助案件进行施加控制,资方的控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将特定条件设置为签订资助协议的前提,其二是在案件监督阶段,通过资助协议约定策略决定权、案件预算以及终止权来施加控制。资方的过度控制可能对仲裁程序产生不利影响:如资方对律师职业操守的挑战、损害律师独立判断、损害受资助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和利益,而仲裁庭却无法对过度控制仲裁案件的资助者实施管辖权。其次,由于资方、仲裁员、律师都是仲裁的频繁使用者,加上第三方资助高度集中于国际仲裁,导致利益冲突变得复杂和多样。包括资助者和受资助方之间由于利益分歧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受资助方的利益受损;以及仲裁员与资方之间由于第三方资助披露制度缺失导致的潜在利益冲突,若未及时披露,可能成为取消仲裁员资格或基于仲裁员缺乏独立性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风险,从而削弱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合法程序的可接受性和认可度。第三,第三方资助也对仲裁费用以及费用担保产生影响。第三方资助者可能采取“打了就跑”的仲裁策略,使得在仲裁另一方胜诉时仲裁费用可能无法收回;在受资助方胜诉的情况下,资助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仲裁费用,败诉被申请人需要承担,在第三方资助未获及时披露的情况下使得仲裁另一方不得不面临着承担无法预见的大额仲裁费用的风险。此外另一方往往以第三方资助存在为由提起费用担保申请,由于费用担保适用标准不明确,第三方资助的存在本身是否足以构成作出费用担保令之合理性抑或仅是费用担保的裁量因素之一,存在争议。第三章结合第三方资助产业发展较高的几个国家与地区对于第三方资助采取的监管态度和规制措施,包括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如何处理资方的控制权问题、利益冲突以及披露问题、费用担保与第三方资助的相关性问题。对于资方的控制权问题,各国的态度倾向于通过资助协议来明确资助者的介入程度和情形,资助者做好利益冲突管理以及倡导受资助方要通过资助协议明确要求资助者需要保持资本充足,避免资方享有单方面终止资助协议的权利或因其经济实力变化导致对仲裁程序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利益冲突问题,一些第三方资助发展较快的国家通过建立第三方资助披露制度来解决第三方资助中出现的仲裁员或受资助方与资助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但不同国家的披露义务具体设置存在差异;在通过立法建立法定的第三方资助披露制度时机和条件成熟之前,可以先通过仲裁机构修改仲裁规则,引入处理第三方资助者的参与的披露规则,明确披露义务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对象和方式、披露内容和程度来保证第三方资助获得及时披露,不会对仲裁程序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无任何国家的仲裁法就第三方资助对费用裁决产生的影响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涉及了有第三方资助介入时的费用裁量问题,但存在规定较为粗略的问题;笔者认为就第三方资助对费用和费用担保产生的影响,首先资助费用被认定为仲裁费用且可收回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次,第三方资助与费用担保之间的相关性须经过两个方面的测试,即首先由费用担保申请方证明需要仲裁另一方即索赔方提供费用担保的初步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至索赔方,由其提供证据证明为何无需提供费用担保。最后,由于资助者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方,仲裁庭无法对其实施管辖权,因此赋予仲裁庭权力来命令资助者对仲裁费用负责不具备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先赋予仲裁庭权力将第三方资助的存在以及协议相关内容纳入仲裁庭的费用裁量考虑因素,从而达到间接规制第三方资助者的目的。第四章探讨了我国规制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必要性以及应可采取的规制方式和举措。第一节分析了我国规制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必要性。当前主要仲裁中心均认可或采取立法行动为第三方资助仲裁消除障碍,并根据发展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促进第三方资助产业的发展。接纳第三方资助仲裁有助于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此外我国争端解决费用融资需求市场巨大,第三方资助的发展有助于促进争端解决,促进接近正义,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对第三方资助采取适当的规制举措,既能满足国内争端费用融资需求的同时又能发挥第三方资助的正面导向作用,积累良好的产业实践。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规制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建议。在借鉴域外监管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如何监管第三方资助仲裁提出如下建议:分阶段规制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监管态度。我国可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资方不进行法定监管,倡导资方进行自我监管。这一阶段主要通过仲裁机构修改其仲裁规则或发布指引及资方探索自我监管,引导第三方资助的发展和形成良好实践。通过在主要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建立第三方资助披露制度、赋予仲裁庭权力将第三方资助纳入费用和费用担保裁量考虑因素、以及倡导通过资助协议明确列明资助者的干预程度和费用责任、资方的资本持续充足责任等来保护弱势受资助方的利益。第二阶段,待第三方资助产业发展形成规模以及条件成熟后,修订《仲裁法》,设置第三方资助仲裁专章对第三方资助仲裁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第三方资助的定义以及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规则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是否有必要修改仲裁法赋予仲裁庭权力要求资方提供费用担保并承担不利费用责任等,以增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