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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形势日趋严峻。保护资源,提高环境质量已成为政府决策者、经济学家及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如何利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有效手段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环境现状入手,分析了现行税费制度在环境保护功能上的不足以及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在我国开征环保税的基本构想。在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必要性分析中,本文先从我国当前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能源消耗过度等方面环境问题严重性分析入手,考虑到环境问题存在外部性,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环境问题上无能为力,必然要求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从而使政府干预环境成为必要和必然。通过对直接管制、法律手段以及税收手段等政府干预环境的手段进行比较,税收手段具有以下的优势:一是环境税收手段围绕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促进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等方面进行税制设计,引导当事人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刺激消费者改变消费方式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二是通过环境税收手段,环境效益的经济计量纳入了经济效益的考核之中,从而有利于促使各经济主体努力降低包括环境资源在内的生产成本,并能促使国家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是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收入来源,统筹用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项目。因此,通过税收手段改善环境状况是非常必要的。在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可行性分析中,本文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在可行性的理论分析中,“双重红利”理论指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而且能够利用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作用,实现非环境目标。外部性理论指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稀缺资源”论指由于环境资源存在稀缺性,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利成本思想指权利是有成本的,环境权也不例外,作为公众享受环境权而向政府支付的成本,环境保护税也就成为可能或必然。在可行性的现实分析中,一是从宏观税负水平分析,我国现实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低,实征税负在20%以下,从而给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提供了空间;二是当前正在推行的结构性减税给财政收支平衡带来了不小的压力,环境保护税作为结构性增税措施,既可对冲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强化税收调控的效果,更有利于税制结构的优化;三是社会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提供了保障。一方面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经接近或达到库兹涅茨(Kuznets)曲线的拐点,且中国经济在近年来增长迅速,呈现出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运行态势,为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提供了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公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为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提供了人文基础。四是环境保护类收费制度的施行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奠定了基础。且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税务干部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得以大大提高。这些都为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分析中,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初步体现了鼓励资源节约、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但现行税种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有关环保的税收政策规定还不健全,还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调节面窄,力度不够,措施效果不明显,还不足以对能源生产、消费以至环境污染控制产生应有的影响。且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类收费的征收虽然对筹集环保资金、筹集污染治理资金、控制污染、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性质界定上的缺陷使环境保护收费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征收面窄,收费标准低,计征依据不科学;征收程序不规范;功能上重筹集资金和环境损害末端治理,轻诱导机制的运用;环境保护收费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不足和弊端。在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国际实践及借鉴中,本文在简要介绍了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发展进程和世界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概况,以及国外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中性原则、征收范围广泛、税种设置多样、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等特点的基础上,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借鉴:一是环境保护税制建设应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一方面是指新设税种应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强调税种引入时间的顺序问题;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二是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要协调配合。比如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的配合,以及税收手段内部的协调配合等。三是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的使用应专税专用。资金的专项使用可强化税收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同时专款专用被看作是弥补环保设施和治污欠账的一种有效过渡措施,从而有利于改善环境。四是环境保护税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以保证中央的统筹协调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通过上述分析,本文从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基本原则、框架性分析、具体思路等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思路。由于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这一体系在构建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际情况,结合当前污染防治任务繁重且经济的快速增长又加剧了环境污染的实际,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为此,在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过程中,应遵循依法治税、兼顾公平与效率、循序渐进以及与其他税制相协调等原则。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框架包括:在征税范围的选择上,从征税的普遍性和税收公平角度来看,环境保护税应把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如资源开采作为征税对象,即凡是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均应纳入征税对象。在计税依据设计上应考虑税收与环境损害行为和损害程度之间的关联性、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小、税基应尽量简单、明确等因素。在税负设计上一是一定时期环境保护税的税负水平应保持适度,二是税负水平的设计要有利于纳税人对征税的积极反应,即税负足以影响其排放行为或生产消费行为,三是环境保护专门税种税率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差别因素,四是设计税负时,应考虑环境保护税的长短期不同影响,实行先低后高的税负。在税收优惠上包括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治污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策,实行刺激企业投资防污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具体思路:一是改革完善现行限制性税收制度,改革资源税和消费税,完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二是加大鼓励性税收制度的优惠力度,重点加大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对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导向的税收优惠。三是开征环境保护专门税—污染排放税。在我国开征污染排放税的初期,可以通过排污费制度的转型来进行,即对排污费实行“费改税”。因此,应从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入手,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将排污费中的超标污水收费、相关废气排污费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费分别改为征收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以及垃圾税。并对上述三种专门税的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以、税率设计以及征管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