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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本是一项专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的职能主要是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通过执行法律完成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来管理的事务增多,传统的立法机关立法已经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管理的需要。于是行政立法应运而生。行政立法就其性质而言,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其在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是直接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因此其合法性和民主性大打折扣。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有效地弥补了行政立法在合法性和民主性方面的不足,防止了行政立法可能会产生的部门化倾向,增强了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消除了对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抵触情绪,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精神在我国早已有之。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公众对行政立法的参与无论是在相关立法的规定方面还是参与的实践层面上来看,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还是存在着诸如不完善之处,现存有关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规定笼统抽象,相关公众参与权利保障规定的缺失等多方面的问题,大大影响了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有效性,因此应当借鉴有关国家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公民参与行政立法制度:行政立法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公众动议制度、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行政立法公告——评论制度、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责任救济机制、加强网络技术与公众参与的联系等。相信通过以上程序或制度的建设,定能弥补行政立法存在的诸多不足,使行政立法更好的发挥其在管理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所应该起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