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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观测与预测到的损失来看,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已经空前增长,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普通的环境问题。就中国巨大的人口、粮食生产以及经济发展而论,中国非常容易受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在这一背景下,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作为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越来越受到决策者的关注,因为它能作为命令与控制机制的替代方案、以一种经济的方式快速地限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本研究通过大量的文献调研与专家访谈,采用比较分析法来实现以下目的:进一步深入理解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东京都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何运行;利用他们的经验来优化中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计划;指出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设计中应当考虑人类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涉行为;获得关于如何尽可能快速和高效的在国家范围内建立中国的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见解;并为中国的碳排放交易计划与它邻国的碳排放交易计划结合起来奠定基础。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东京都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的第二条款不一致;中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工程缺乏一些能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款一致的基本元素;为了使中国的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款更加一致,需要基于以下三大关键因素调整目标,三大关键因素分别为:控制关键弱点性、全球平均地表气温的上升不应超出工业化前平均温度以上2°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做好场景分类工作;采用绝对的限额交易要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建立自愿进行早期的温室气体减排的系统与短期的奖励机制,然后宣传相关责任实体的减排计划来使公众参与,同时达到覆盖长期人为的和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的强制性计划;在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款的情况下,落实如下分配机制。在制定溯往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基准点,进行竞投;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款为目的、基于标准化衡量方法与持续改进方法的原则,引进“三可”(可检测、可报告、可核查)机制,同时应关注监视方法,数据收集处理系统以及详细检查监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