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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及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和清算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个人特有夫妻财产制三种。 我国《婚姻法》对这三种夫妻财产制度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和分割方面,《婚姻法》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通过了三部关于《婚姻法》在适用中的司法解释,2011年通过的第三部司法解释,由于该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到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房产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等问题,该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甚至引起部分妇女权益保护团体的强烈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已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篇用了大幅的手笔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权利确认与分割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仅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对分割夫妻财产作出正确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体系。但与此同时,该解释的部分条款的规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不少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进行介绍,并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价值取向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涉及到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评议,并指出《婚姻法解释(三)》的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在未来立法中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