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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环保联合会与锦汇、富安、施美康、申龙、臻庆等六家公司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因其赔偿额达到1.6亿元,受到全世界媒体的关注。2017年3月7日,此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泰州市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常隆等六家化工企业将其生产的多达2.5万吨副产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副产酸排进湖泊中,当地人们发现后向主管部门举报后,犯罪嫌疑人被主管机关依法抓获。2014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案涉及四大审理焦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为适格原告,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常隆等化工企业通过签署买卖合同的方式对副产酸进行处分的行为和环境污染结果之间是否具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修复环境污染的相关费用。全文从具体案例的争议焦点入手,对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评析:第一,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确认泰州环保联合会为适格原告;第二,比较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确定环境损害结果的范围,认定该案存在损害结果;第三,运用因果关系推理的认定对案件进行分析,认为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及附件确认环境修复费用。最后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对于未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案的判定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都能起到促进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