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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这种模式始于人们逐渐认识到通过监禁的方式对罪犯进行惩治的缺陷与弊端,开始注重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由此发端。到了 20世纪50年代,兴起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潮,由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的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逐渐走向成熟。传统的社区矫正是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之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罪犯改造方式,主要有刑罚执行、教育矫正和福利服务三种功能。通过社区矫正,能够使罪犯更顺利地融入社会,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同时更是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①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然而,虽然中外在社区矫正方面做了诸多探索,但多集中于两种途径,一种是司法中心主义,司法中心主义强调的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表现为由街道、乡镇司法行政机关等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发展出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限定在包括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由于条件所限,实际上真正做到的只有报道、谈话及走访。另外一种是政府依托于专业的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由政府主导,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政府出资购买机构的服务,模式是项目制,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是个案辅导服务、心理情绪支援服务、判前考察服务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帮扶服务。本文在深入调研和参与观察之后,以X市孝南区C社区“心灵之窗”项目为例,将“开放空间会议技术”引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之中,着力于将这种全新的模式展现出来,得出该技术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的自助与互助,通过该技术的应用,使得矫正对象由“被矫正”向“自矫正”转变,帮助被矫正人员更好地再社会化,提供一种有别于“司法中心主义”与“政府依托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之外的第三种全新的模式,希望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作出微薄贡献。